131

在等待謝同承諾的八月底前打來我們的本金這個期間,我跟父母及吳律師開了一次使用免提功能的“電話會議”。其主要探討事宜還是關於我在和金侖“簽約”那天謝同所說的“再不加快進行我們兩家的分配,後九家就都來了”這個事兒。

“這方面,”吳律師清清嗓子說,“我得向小劉學習,由於他衝在‘第一線’,我必須承認他了解到的層面比我還廣了。我事先只是認爲咱們掌握了財產保全權利就萬事無憂了,至少可以保到咱們保價金額加上一大部分利息這個層面。沒想到法律條文的規定還有那麼多模糊的地方,這就讓後九家有‘空子’可以鑽了。”

“您過謙了,吳律師。這麼繁冗又聽來讓人犯暈的法律條文確實非但我們這些當事人能掌握,就算律師這樣的法律工作者也得給繞進去。”母親對着電話說道,然後轉向我,“所以,兒子,這就是爲什麼小謝法官說過幾天只打來本金的原因?”

“是的,”我點頭道,“我最近詳細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確實有其矛盾和不確定的地方,也就是曖昧不清的地方。比方說:咱們的財產保全聽來雖然穩妥,但也不是板上釘釘之穩妥。性質上,咱們那個需要出具自己的房屋擔保,然後法院保證將來在判決後債權能夠最大化的得以實現,且財產保全與抵押公證一樣只有一次,其他再來的都屬於輪候查封,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但是,咱們前面‘堵’着一個抵押權人金侖,這就給咱們是否還算是優先執行人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底物均無擔保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首封法院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時,被保全財產應按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但是大家看,這《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又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清償應當首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其他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比例分配。’——我不知道大家明白沒有?”

“我大概懂了。”父親說道,“也就是金侖跟咱們到底誰是優先‘正統’的問題吧?”

“也不完全是,”吳律師說道,“確切地說,金侖一方有公證有抵押是名副其實的‘正統’,關鍵是咱們這方,地位有點尷尬,咱們爭的是——除了金侖外,咱們到底算不算‘正統’的問題!現在按條文來說,咱們這財產保全的地位有點模糊,有點模棱兩可!金侖那算有擔保物的優先權,而咱們那個抵押公證之後的財產保全算不算有擔保物的優先權,最終解釋權怎麼說怎麼是!也就是,說你是你就是,說你不是你就不是。”

“照這麼說,剩下的事兒,就全靠謝同了?”母親問。

“正是!”我點頭道,我一邊爲了讓吳律師聽到而對着座機免提說話,一邊又翻着手機屏幕對父母說,“大家看啊,這是我查到的法律網站上最高法的法官的‘釋法’解釋,他說:‘概括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其主要財產因爲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否則有違平等性。當然,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僅僅是申請參與分配,主持分配權仍在首封法院或交接後的主辦法院及法官手中!’”

“那麼小謝法官爲什麼不在過幾天把咱們財產保全的保價金935000元給咱們,而只打算給850000的本金呢?”父親問。

“這個謝同還真跟我說過,”我說,“他說,如果咱們是單純的、前面無‘障礙’的首封外加財產保全,那麼首付肯定給保價金,但是在跟金侖簽訂了最終咱們該拿錢款總數的筆錄之後,咱們的保價金自動作廢,而轉爲‘首保’的只是咱們的本金。雖然我和金侖簽訂了‘條約’,就算最後拿到的正是那106.5萬,也不是一次性給付,利息部分擇日再給。”

“那這麼說,最後關鍵時刻所有的‘生殺大權’全靠小謝了?”母親問。

“可以這樣說。”我點頭。

“幾位都先彆着急,”吳律師說,“畢竟打來本金就這幾天的事兒了,也問題不大了。讓咱們趕緊先把本金拿到手,這起碼咱們就勝利了多一半!”

衆人都點頭說是。

“一旦本金拿到了,再然後,小劉就要再次‘馬不停蹄’了。”吳律師在電話裡笑笑,欲言又止。

“對,”我點頭,望向父母,替吳律師說出了後面的話,“再然後,我就得自己給自己吹起總攻的號角了。本金一到,決戰也就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