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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去飛來的漫天的飛絮是幻想你的笑臉。”

從城裡至北昌區的一路之上,望着車窗外四散飄舞的如白棉狀的楊柳絮,我的腦中縈繞的全是羅大佑的這句歌詞。然而現在我的心緒卻幻想不出誰的笑臉,對應的恰恰是下一句:“秋來春去紅塵中誰在宿命裡安排?”

“是啊,這一切,都是誰在我們的宿命裡安排呢?”我心裡默默想着。

這是2015年4月14日,一個陽光明媚的週二早晨。我們這輛別克商務車正沿着城昌高速一路向北。這倒讓我想起了北安隊的比賽現場,北看臺球迷啦啦隊“羽林軍”打出的橫幅之一“一綠向北”,只因球隊和球迷的衣服都是統一的顏色:淺綠。而此時車外的高速路兩邊,所有樹葉都發出嫩芽,顏色與我們北安隊的衣服一樣,我真的希望:這是好兆頭,這欣欣向榮的綠色也代表着我和家人的春天快要回歸了。

然而我們不知道,等待這輪的“春去春又回”對我全家來說,將會漫長無比。

車上一行人中,除了司機王哥以外,便是吳律師夫婦,父親、母親及我了。由於加在一起的人數超過了小型轎車的額載,就必須找到如此一輛可承載更多人的車。

由於吳律師大病初癒,不適於長時間駕駛車輛,我們更是得保證吳律師這一趟長途之行安全而舒適,所以找車的任務就在我的身上了。

這次沒有敢麻煩東坡或小八他們,而是找到了我的另一個發小、小學同學老管,這也是個熱情無比古道熱腸的爺們,他有輛金盃麪包車,是職業司機。但天公不作美,這周他恰恰駕駛他的麪包車跑外地,於是他將我介紹給了他的鄰居,跑個人旅遊小團業務的王哥。管子同時表示車費上他來出,我笑說“你要是敢這樣我就不找你了”管子才表示這一趟給小王個三四百就可以了,但我們心裡清楚,這一趟着實不近,於是在接我們的地點上車後,儘管王哥始終不肯收、並說老管的朋友就是他的朋友,父親還是塞給了他五百元車費。這是必須的。

本來前一週的週四和吳律師商議好的日子是頭一天,週一我們集體“行動”,可“離奇”的是週五下午市殘聯給母親打電話,叫盲人推拿機構的負責人週一去開會,自然,週一的會議是由我陪同母親前往,便趕緊電聯吳律師,商議後改爲了週二,這就又耽擱了一天。

離奇、突發、想不到……等等等等這些詞在今後的戰鬥歲月裡會屢屢遇到、化爲現實。我需要去適應,家人需要去適應,豈知,我們從去年事發便早已適應。

在吳律師的指點下,我們的第一站並非直接前往北昌縣城的區法院本部,而是前往商軍住所所在地的分法院立案——也就是北昌區人民法院七家鎮分法庭。這也同時意味着:我們將在高速路七家出口出去,再開十幾公里,繞到北昌區正東部。

北昌區在市區正北,面積將近1400平方公里,其中將近三分之二爲山區,打比方說,假設駕駛汽車想把北昌區的大部分地方都走馬觀花一遍,起碼也需要一到兩整天的時間。其區之大幾乎等同於外省一個三四級市了。這也就是爲什麼人人提起去北昌區都說是“出趟遠門”。這也是爲什麼同屬一個區,劉家列祖列宗所安息的陵園與商軍家、與法院所在地的縣城,均相差甚遠的原因。

大約上午九點,我們的車停靠在了七家鎮法庭門前,一行人下了車,吳律師背上了他的單肩文件包,可以看出,鼓鼓囊囊的包裡必定是塞滿了我家案件一應俱全的文件。

分法庭建築不大,就一座二層小樓。我們一行走了進去,安檢處前有個小接待窗口,吳律師走了過去,對裡面的值班法官說:“法官您好,我們是來立案的!”

“立案?”裡面的女法官一愣,“您立案不能在我們這兒立的,要去區法院的總部大樓!”

所有人都愣了。

“哦?這樣啊?”吳律師問,“法官,我怎麼一直聽說,被告所在地的法庭是可以承接立案的?”

裡面的女法官態度挺好,說:“您是律師吧?您說的也沒錯,這些年一直是如此,但是一個月前市高院忽然改了規定,凡是立案的,一定要去區級法院總部主樓的立案大廳纔可以!”

“哦,原來如此!那謝謝您!”吳律師回過頭來看着大家,一攤手,“得!這回南轅北轍了!走吧!兵發北昌縣城!”

在這場戰鬥今後的歲月裡,其實經常會遇到這樣的連吳律師都措手不及的事,這種事真的不怪律師,因爲無論是區級、市級抑或最高人民法院,條文總是在不斷更改,像立案地點變更這樣的更改其實並不叫事,對律師來講,“苦衷”是各種法律法規條文也會進行不斷地更改或補充,當然,這是法制體系不斷完善的體現,是好事!但是對於如吳律師他們這樣的律師,再精通法律的精英也不可能每一天都將變化的內容更新至自己的大腦“硬盤”。這種“計劃趕不上變化、經驗追不上實際”的情況在未來的幾年中也頻繁出現。

“哦!還有……”

女法官在窗口內喊住我們一行,吳律師也回過頭,女法官對吳律師說道:“我剛纔好像在您帶來的文件裡看到第一張是訴訟保全申請?”

“是的。”吳律師點點頭。

“是要求我們院查封被告的房產麼?”

“沒錯!”吳律師肯定地說。

“那麼被告居住地的證明您帶了麼?”女法官問。

“什麼?”吳律師一皺眉,“居住地證明?您說的被告的房產本?這我們怎麼可能有呢?我們只是知道被告的詳細地址並確認被告住在那裡。”

“那真不行。”女法官搖搖頭說:“倒不一定是被告的房產本,但我們院有一項規定——別的院不知道是不是如此——就是做財產保全之前,原告需要出示至少是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就是住建委出示的證明該人住在該房屋的蓋章文件,或者被告居住地物業或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法院才能受理。”

“哦……”吳律師恍然大悟,“原來北昌區法院是這樣的規定!法官,謝謝您的提示。”

“不客氣。”女法官又說道:“所以我的建議,既然你們來到這裡立案,說明被告的居住地離這裡不遠,假如你們有車的話,現在時間還充裕,剛剛九點一刻,就算開具了證明後是中午了,你們也正好可以趕上法院下午一點半的開門辦公。哦,法院中午十一點半到下午一點半是要午休的,不放當事人進入,這個你們知道吧?”

“我知道我知道!還是謝謝您!”

吳律師說罷回頭望向大家,露出一個無奈的苦笑。他不必多說什麼,誰也都清楚:計劃趕不上變化的事豈止是要奔縣城裡的法院大樓,在這之間將有一段南轅北轍地旅途——我們得往回返,“直搗”商軍的住地——泉水花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