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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5)東民(商)初字第20252號

原告劉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本市十坡小區……號,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吳鯤鵬,本市鵬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商軍,女,1950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本市北昌區七家鎮泉水花園小區19號樓1單元101室,身份證號:……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劉玉妻子亞紅與被告之胞妹商健爲退休前同事關係,退休後時有來往,原告據此與被告商軍相識。2014年7月12日被告以其子借款做生意爲由,向原告借款,並保證三個月歸還。出於信任,原告借款給被告,於2014年7月12日在建設銀行望城分行(原告保存當天銀行打印憑證),以現金提取形式借給被告人民幣八十五萬元,被告書寫借條並簽字且按下手印,承諾上述借款於2014年10月12日前還清,爲補償原告提前支取銀行定期存款所遭受之損失及原告應得之基本利息,被告承諾利息按百分之十計算。

至還款期限時,被告卻無法按期還款,請求原告寬限,原告在其請求下答應其可12月底前還款。但被告再次未按時還款,並再次請求原告寬限,也再次承諾於2015年3月還清。至2月中旬,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寫下承諾書,並承諾2015年4月1日前歸還原告連本帶息總計人民幣935000元整。但被告再次未按時歸還,屢屢失信。故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東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商軍立即償還人民幣935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協商解決,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商軍於2015年8月25日前歸還劉玉借款本金850000元整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實際還款日爲止,按850000元爲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案件受理費六千五百七十元及財產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商軍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節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刻具有法律效益。

代理審判員:劉捷

記錄員:付錦

原告簽字:劉玉

被告簽字:商軍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公章:東陽區人民法院)

儘管在庭審的末端劉捷法官宣讀了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我還是在一行人位於東陽區法院大門口稍做停留的空檔整個又讀了一下。這份自起訴以來最重要的文件,小付記錄員一共打印複製了八份,法庭留四份,我們原被告雙方各拿兩份。

“吳律師,我這裡有兩份這個,您還留一份嗎?”我問。

“不必,都放你這裡吧。怎麼樣?仔細看完了?還滿意吧?”吳律師問我。

“挺好挺好。”父母同我異口同聲地說了出來,父親感嘆:“達到了咱們的目的,而且人家法官限制商軍一週內還清,這下可就……”好字還沒說出來,就被吳律師微笑着搖頭打斷。

“如果想的是她商軍這樣的人能真的按照判決書、也就是民事調解書上規定的時間——一週來履行還款,那麼世上也就沒有老賴這個詞了。”吳律師說,“也就沒有執行局什麼事了!”

“那您的意思,”母親問,“怎麼着也得進執行局的執行階段了?”

“那是肯定的!我敢打包票!”吳律師道,“辦案這麼多年,若說民間借貸官司的被告能在庭審後立刻還錢,不是沒有,也是鳳毛麟角,除非一種情況:幾百幾千頂多一萬元,可話說回來,這麼少的數能有幾個人還來這裡打官司?”

“對了吳律師,剛纔法庭上您打斷了我,您還記得吧?”我笑着問,“您該揭曉一下答案了。”

吳律師哈哈大笑了幾聲,把我手中的《民事調解書》拿過去,指着其中的那句“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刻具有法律效益”問我:“明白了嗎?”

我搖頭。

“這就是劉捷法官機靈的地方,如果咱們兩方、哪怕其中一方不同意調解,走審判和判決程序,那可能就變複雜了,會進行硝煙味十足的辯論和各種舉證論證等等等程序,估計一次開庭都解決不了,還得二次甚至三次開庭才能判決,但這不是最重要的!”吳律師的眼神變得神秘,看着我說,“關鍵是,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法庭判決書下來後,雙方是可以在十五天內上訴的!咱們當然不會,可商軍這樣的無賴是必然會的!就算她不懂,她家裡可還有個更壞的兒子呢,必然讓其母再回來無理攪三分!那樣的話,雖然她依然還是敗訴,但是耽誤的可是咱們的時間啊!”

“明白了!”我點頭道,“可這調解書聽上去可更軟了。”

“恰恰相反!”吳律師說,“民事調解書,讓誰聽來都覺得是居委會派出所在調解鄰里糾紛兩口子打假,其實不然,民事調解書一旦雙方簽字即爲終審判決,雙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訴!”最後四個字吳律師一字一頓地說了出來。

“哈哈!”我兩手一拍,“這劉捷法官高,實在是高!等於說他把商軍的‘道兒’從一開始就給堵死了?”

“正是!”吳律師說着又露出了那神秘的笑,“你說高?其實還有更高的。”

“這我可看出來了,”我湊近吳律師,小聲地說,“小劉法官和您一起把商軍‘帶溝裡去了’!”

“所以呀,”吳律師笑答,“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法官對付老賴、尤其是對付商軍這樣看似精明但是又時時糊塗轉不過彎的老賴特有的方式。”

我們所說的這個“梗”,便是法庭上劉捷法官故意一停頓,“質問”我們爲什麼利息要到那麼高?而吳律師答“截至現在我們依然保留此利息其實已經低了”的那段兒。後來看過民事調解書的我們都知道,最後的利息判定聽來是爲雙方公平,實際上是法官爲我們着想,他要是判定利息就是九十三萬五千,其實一點毛病也沒有!完全可以這樣判定。其實,如果截止到現在,我們拿到這個數是一點不虧的,頂多是和存在銀行的利息基本等同;但是要知道,法官是完全預想到判定的一週時間商軍是絕對還不了錢的,且不說肯定得打到執行局,這後面的時間還不知需要多麼漫長。

所以……

那段“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實際還款日爲止,按850000元爲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就是催促甚至逼着老賴儘早還錢的不二法寶!

當然,必須要說,雖然劉法官和吳律師聯手玩兒了個小計謀,但判決又都是建立在依法依據合理合法的範圍之內。這不是哪一個法官定的規則,這是國家法律的條文使然。

後來我粗略算過一下,按此計算,商軍每年要付給我們十六萬多元的利息,也就是每天將近四百五十元的利息。

這樣的將近天文數字的利息支付對於任何人、任何家庭、甚至富裕階層都是很昂貴甚至龐大的。法院每每如此判決並非是“黑”被告,而是以此敦促老賴們加緊還錢。

當時的我和家人並非因利息增多而喜悅,因爲都希望趕緊結束惡夢,我們欣慰的是,這樣的高利息支付狀態的驅使下,商軍還不趕快想辦法還錢?——甭管你怎麼去弄!除非你連房都不要了,拼個魚死網破。

然而無數事實證明了,庭審的判決對所有老賴都是無效的。自然包括真的要拼個魚死網破的商軍。後來的故事也證明:商軍及黃峰是一對“亡命”母子。且先不提。

“說起來,也怪‘遺憾’的,”我忽然笑着玩笑道,“吳律師每次前來都跟尹雯法官失之交臂,趕上庭審了,還是沒見到。”

“說的是呢!”吳律師也笑了,“老聽你們說尹雯法官是個美女法官,結果還是沒能見證到她庭審的風采。哎,不過話說回來,這替班法官劉捷,替的可真不糊弄!是個精英高手呢!”

“可不麼,用您的話說,他們早都練就得很精明瞭,”我說,“用我的話說,當他們面對老賴時——都是老中醫,就別對着開方子了。”

“行了,咱趕緊撤吧!一會兒商軍該出來了!”吳律師看看錶,提醒大家。

“對對對對,趕緊走!多看她一眼我都噁心!”父親道。

“吃飯去,吃飯去,”母親一邊讓我去打出租車一邊對吳律師說,“今天可得好好犒勞犒勞我們的大英雄吳律師!”

吳律師笑道:“吃不吃飯不重要,我鄭重申請亞紅大姐再給我好好推拿一次!我這個腰啊……”

“先吃飽了,咱再去我診室正骨推拿,今兒不給你吳律師推到‘熟了’都不放你走!”母親這樣一說,全體人都笑了。

我也笑着隨意地回過頭望向法院大院,看到的景象讓我立刻收起了笑容。

不遠處,法院前廳裡,隔着玻璃門,剛剛我們一行人走出法庭時,那逗留在法庭不肯離去、並向法官記錄員撒潑哭訴且無濟於事、被準備下班的法官轟了出來的商軍——此時正一臉邪霾、表情陰鬱、目光兇惡地看着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