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涉命案(二)

我回到鋪邊上坐了下來。頭鋪問我:“你姓啥?”

“姓宋。”我瞅瞅他答道。

“是不是五一的,大宋?”頭鋪的問。

“是。”我說。

頭鋪說:“你不認識我?”

我側過頭看了看他,隨後搖了搖頭。

“你上次過失殺人開庭時,是我開車拉的你麼。”他說。

“你是法院的?”我問。

“嗯,你這記性!”頭鋪說。

我說當時根本就沒注意。他告訴我他叫王焱,晚上在單位打麻將,他出來買東西,過馬路時,有兩個小子瞅他,王焱罵了他們兩句,他們也出口罵王焱,他一氣之下,掏出手槍追上去,給人家打傷致殘了。現在給定的故意傷害罪。但他說官司可以重打,這樣打的話,按重傷判,沒有緩刑。他說,他再提審時就說,用槍把兒打那小子,那小子搶槍時,槍無意走火,傷的他。

我說:“筆錄還好改了嗎?”

“辦案單位已找人了,受傷那小子,外面也找了,同意要點錢,就不追究了。”王焱說。

如果這樣的話,按過失傷害定罪,罪就輕了,能判緩刑。我問王焱,:“號裡有星子嗎?“他說:“煙和火都沒有了,這幾天他沒提審,號裡就他一個人能進來煙。

我走到鐵欄杆前,聽聽走廊裡沒動靜。我喊七監房的楊樹江,楊樹江是雞西恆山區的,因賭博將他人刺死,定的故意傷害罪。曾和我在一個房裡關過,關係處得挺好。我出去後曾託武警給他送過煙和吃的。剛纔進來時,我們曾打過招呼。我進號後,他沒有吱聲,一般的情況下,會傳話給臨號,讓關照一下。但楊樹江沒這樣,也沒必要這樣做。可以說他了解我,也相信我一進號會解決好的。

楊樹江聽到我的喊聲,他問我什麼事兒?我讓他給我弄個星子。他告訴我馬上辦。

好在那個年代沒有監控,楊樹江通過留所犯人給捎過來一塊火石,一盒羚羊煙。我順手把煙扔給王焱一盒,王焱用鋁勺把火石鑲上,我倆各點了一支菸,我回身問他們都誰會吸菸?有四個人說會吸。我拿出兩支菸,讓他們兩個人。其實,對於他們這就算挺奢侈了。一般的情況下,一支菸掰四節,然後分給四個人,每人用紙捲上抽。號里人能否抽到煙,完全在頭鋪的,路子廣,進的煙多,號里人也就能借光多抽點。煙的來源多種渠道,一是提審,二是武警,三是拘留號,四是各個監房有朋友。拘留號的人在外面幹活帶回來的煙多,有熟人可以成盒給你,其他房有關係硬的能成條進煙,也可援助你。在我拘押之後,我基本上壟斷了百分之八十的用煙,這都是後話。

號里人分到煙抽,都挺感激我,看得出這幫小子憋夠嗆了。王焱說已經斷煙兩天了,隨後他問了我的案子的簡單經過。

這時,前面幾個監房開始和我喊號,六房裡押着我叔伯小舅子,五房押着所繼生,四房押着二弟振庫,二房押着三弟振平和施龍。各號頭鋪都告訴我,他們在號裡挺好的,讓我別惦記。

幾天來,王焱讓我和他睡在一起,晚上蓋着他的警大衣。王焱也挺後悔的,他說,那天他不借別人槍,也許出不了事兒。他問我:“後悔不?”我說:“談不上後悔。當時,我已經拉不開,妻子遭調戲,被我勸解,而後,華宇又窮追不捨,我不可能看着妻子和弟弟受傷害。只是現在挺鬧心的。二弟再有一個多月就高考了,去年只差四分。今年這一年的複習,希望最大,但即使他放出去能趕上,恐怕也受影響。”王焱問我:“這次結婚多長時間了?我說:結婚八天。”他說:“上次事聽說是差七天結婚出的事兒?”我自嘲道:“不能怨出生的生日、時辰不好,上蒼註定讓我歷經磨難。”

1987年5月6日,大興安領發生的震驚世界的特大森林火災,此時,我已經被押四天了,一場大火把山城人燒得人心惶惶。即使火場離加格達奇有近千里的距離,據中國在加拿大防火機構買回來的資料顯示,大火正以時速五十公里寬五十公里長的速度漫延,國家正在調集各方面力量控制這場火災。

果然沒有出乎我的預料,公安機關在對本案定性上,態度已經顯露出來,根本沒有按防衛考慮的意思。5月9日,針對這起案件的當事者以流氓羣毆,進行遊街示衆,凡是參與的雙方都定的一個罪,僅有玉玲沒被弄出來遊街。值得讓人費解的是,這場打鬥反而能與“5.6”大火牽連上。車上按裝的喇叭裡播放出的內容在措辭立罪上有些荒唐,說什麼:5月6日。我大興安嶺發生的特大森林火災,無情的大火肆掠着我們的家園,全區人民正在全力以赴地奔向火場,晝夜撲火,而以宋振嶺爲首等人,不去參加撲火,在區裡滋事毆鬥,聚集了數十人,大打出手,造成他人死亡,傷殘的惡劣後果。”(屁,該事件是5月2日下午發生的,而大火5月6日的事,5月9日說我不去打火,我想去,公安機關讓我去嗎?)

遊街事件之後,玉玲被釋放了,前後關押了九天,三弟振平、施龍、所繼生被拘留了十五天釋放的,而二弟振庫和叔伯內弟審查了十九天予與釋放的。最後,僅剩我一個人了,我的心情稍稍地輕鬆了許多。我清楚按流氓毆鬥定罪,根本定不住。如果按有罪認定的話,也只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按故意殺人罪定案那就明顯地失去法律水準和公正性了。

在預審科提審時,我問辦案人,當時在現場後期我聽到一聲槍響,不知是誰放的?辦案人告訴我說是我家鄰居陳鳳國家孩子二軍,我打聽是否傷到了人,辦案人說:“沒傷到,是小孩做的**槍。”另外,我試探地打聽被害人華宇其它部位有沒有受傷?因爲一刀刺傷肚子,死亡性很小。辦案人告訴我,刀傷到了肝上,流血過多死亡。

檢查機關批捕是按故意傷害罪定的性,批捕前沒有提審。無疑人命關天,如果按有罪起訴,就沒必要提審了,假如對防衛性質存有爭議的話,也應提次審,這足以說明兩級機關沒有按防衛考慮。因此,在心理上加深了我對訴訟過程中的小心和謹慎。一是每個環節考慮細緻;二是傷害罪與殺人罪性質上慎重。兩個罪有兩個相同的特徵:一是主觀上故意;二是客觀上都造成了對方的死亡。而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主觀上,傷害的故意和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從刺到的部位等綜合分析,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1983年“嚴打”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的有關規定,犯故意傷害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1997年新刑法才規定,故意傷害罪有死刑,但故意殺人罪的判刑時由高刑(死刑)往下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時由低刑(十年)往高量定的,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首先考慮的就是死刑。因此,殺人罪的性質惡劣,也決定了判刑由重到輕的原則,法律的規定還是比較客觀的。

如果說,我刺死的是一般家庭的被害者,我的案件最低可以按防衛過當認定,但由於被害人華宇家的特殊社會關係,不能不讓我對這場官司產生高度的重視。

在羈押期間,我通過多種渠道,搞到了《刑法學》、《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書籍。在開庭前,我爭取系統地研究一遍。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好這場官司,就必須研究法律,只有自身主觀上努力到位了,一但藉助外界力量,才能盡最大的限度把官司打好。

我擔心的問題是,害怕這起案件速戰速決、草率結案,這樣對我處理顯然會不利。而目前,我的外界因素非常薄弱。我爭取把案件往後拖一拖,在最後打這場官司方面,裡外都能盡最大能力有個充分的準備。於是,我決定在個別細節上計較起來,阻礙案件進展的速度,不管能否管用,先試一試,但由於人命關天,不能有太大的細節出現變化。否則,容易歪曲事實,按殺人罪定案,二則以投案自首認定的話,就達不到從輕的目的,我等待着提審。

在檢查機關提審時,我針對個別細節進行了補充。這樣,案件的進度受到了牽制,檢查機關將卷案退回預審科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需一個月的時間,而從六月份檢查院提審一次後,有四個多月沒有提審我,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檢查機關除了對案件的偵查和審判起到檢查監督作用外,重要的一點將代表國家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能否訴訟成功,完全取決於訴訟材料的質量。因此,檢查機關對材料要求的比較嚴格,材料越細,公安機關就要下功夫收集證據。假如,檢查機關退回幾次要求補充偵查,不禁牽制了訴訟的進度,可能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產生厭倦和惰性心理,這也是目前我所企盼的結果。因爲從跡象表明,司法機關是按有罪追究我的法律責任,那樣,我要在提審中,摸一摸所謂能定罪的關鍵性證詞;其二,贏得時間,學習一下法律知識,打官司不能憑感覺去打,掌握了法律知識,才能爲訴訟贏得有利的條件;其三,案件的出入性太大,甚至牽扯到罪與非罪的界限,必須盡全力請一位名律師,在省或國家有影響的大律師。雖然從八十年代我國訴訟程序中,恢復了律師制度,律師在審理案件中還起不到關鍵性的作用,但這起案子,律師的介入多少對案件最終的公正性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時,我相信一名好律師也一定會對這類案子感興趣的。

在這段時間裡,我要爭取找到一位在省或全國有影響力的律師幫助我。

10月份的一天夜裡,號裡的人都酣然入睡,我的心情很煩躁。這次出事,可能會改變二弟振庫的一生命運。去年高考時,也是最後一次高考機會。爲了迎接考試,能安下心來複習,班主任讓他擔任班幹部都沒接。結果,臨近高考時,不禁家中再攤這麼大的事兒,而且把二弟振庫也牽扯進來呆了二十來天。前段時間我從看守員口中得知,振庫現在在職高讀書,可以肯定,振庫沒有考上大學或放棄了。

正在似睡非睡之際,耳畔聽到看守員的腳步聲和手裡拎着的鑰匙串的聲音,可能又進新人了,我心裡想。眼睛還沒有完全睜開,看守員停在了十監房前。“宋振嶺,穿衣服。”看守員說。

“夜審”我大腦馬上意識到。這是司法機關的一種審問方式,採用夜審,讓人聯想到案件可能發生突破性的變化或案件的重大性。進行夜審,容易給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帶來精神上的壓力。突審沒有思想準備,很可能一系列的攻勢會打開案件的突破口。在看守所羈押長了,這類現象偶爾會遇到。

我慢慢地把衣服穿上,用時間來調整自己的情緒。

我被帶到了預審科。仔細環視了周圍的人,足有七、八位,是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辦案人,還有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另一位是檢察院的副檢察長。瞧這陣容可不小。如果對一般的案犯會造成很大的壓力。不過,我很坦然。因爲案件沒有出入了,也只是針對我的口供有點想法,用夜審來製造一種心理壓力,找點意外收穫!

辦案人讓我坐在審訊凳子上,我猶豫了一下。 10月的夜晚,對於大興安嶺來說,已經很冷了,剛進審訊室就感到一絲絲涼意,襲遍全身,有些發抖。我想一話道破,送我回去,讓他們拿證據說話。但一想,不能太冒然行事兒,看清楚葫蘆裡到底賣的什麼藥再說。於是,我坐了下來,鐵凳子有些冰屁股。忍一下吧,心裡想。

主審是檢察院的副檢察長,給我先講了一通政策,之後話鋒一轉說,這幾個月他們一直在調查取證,找了許多知情人。今天提審我,是給我一個認罪態度的機會,讓我如實交待我刺華宇的經過。

我說我已經交待清楚了。副檢察長說:“ 你以前交代的不對,和我們目前掌握的證據不一樣。”

“第一,你可以按證據起訴我;第二,你想讓我怎麼說?現在只能存在這兩點。因爲該交待的,我已經交待完了。”我回答說。

公安局副局長喊道:“你站起來!”我說:“謝謝!”

預審科的一位辦案人員說:“哎,你小子,還不老實呢!”

“凳子太冰屁股,讓我站起來,我說謝謝很正常。”

“你能不能老實交待問題?”公安局長說。

“交待完了,但你們不給按防衛認定,是你們的事情。”我答道。

公安局長問我:“你知道什麼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具備幾個條件?“

“正當防衛按法律規定應具備四個條件。“我告訴他。

檢查院的辦案人插嘴道:“宋振嶺,難道你就這麼有把握,堅持你的口供?”

“不是堅持我的口供,實際就是這麼個過程。”我說。

他又說:“我問你。馮德秀你認識嗎?”

“認識。”我隨口道。

“你和他是什麼關係?”他又問。

“我妻子的表哥。”我答道。

“宋振嶺,你是他表妹夫,對吧?他接着問。

“對。”我又回答。

“他不會陷害你吧?”他又問。

“正常的情況下,他不會陷害我。”我答道。

“什麼情況下,屬於不正常。”他追問。

“譬如,在欺騙,威脅,引誘下,套取的證詞,就是不正常。”我回答說。

“宋振嶺,我可以告訴你,馮德秀已向我們提供說你曾描述用一隻手抓華宇的頭髮,另一隻手刺的華宇,根本就不是在威脅到生命的情況刺的華宇。”檢查機關辦案人攤出了底牌。我心裡想;這是一份沒有價值的證詞。

“首先,,我對這份材料的由來產生質疑;第二,據我回憶,被害人華宇當時是寸發,而不是長髮,馮德秀所描述的一隻手抓頭髮,一隻手刺的華宇,顯然是他胡編亂造的事實,這一點你們可以查卷宗被害人的照片。因此,馮德秀這番不切實際的描述,一定是受到了威脅或誘騙;第三,更爲主要的是,當時我右手傷殘未愈,四根肌腱被切斷,根本就沒有抓力,早晨起牀是我愛人幫助穿的衣服,到街裡看電影時,所繼生用自行車馱的我愛人。我的右手吃不上力,這些事實,你們可以查證。另外,我這有傷口爲證;第四,進一步講,馮德秀的證據,從法律角度講是間接證據,也就是傳來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我可以斷定,在取馮德秀的證據中,一定受到了恐嚇而出的這份不負責任的證言。

檢察院的人又說:“那麼,宋振嶺,你愛人不會陷害你吧?”

我有些衝動地說:“你們是說,假如我愛人也這麼講,你們可以用兩份間接證據定罪,對嗎?”

辦案人說:“可以。”

我說:“你們不必提審了,可以送我回去了,從今天你們展開的攻勢來看,就是一場‘蒙古炸’你們可以不相信我,但我相信法律。”

公安局副局長有些動怒地說:“我們還審不了你了呢?給他戴上鐐子!”

“戴就戴,你怎麼給戴上,怎麼給摘下去!”我氣憤地說。

不大一會兒,辦案人從看守所取來一個十八斤重的鐐子給我戴上了。所有的人撤到另一個房間商量問題去了,僅留下一個人看着我。

約有十幾分鐘左右,又過來一名預審人員,連同看管我的那位,把我送回了監房。此時,已經是後半夜一點多了。我戴着鐐子回監房時,驚醒了很多獄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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