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處理死亡賠償善後事項,老闆給申亦平下的委託書還有另一項任務,就是去爭取縣某局欠烷部子公司的近200萬元搬遷補償款。
這兩件事情,在申亦平看來都很棘手。當時,申亦平心裡就泛起了嘀咕:這事要是簡單的話,早就處理好了,哪能等待現在一起去要呢?說白了老闆就是要借這個機會,希望**相關部門把“應該屬於我們的搬遷賠償款”付給公司,以便儘快解決死亡賠償問題。
方先生以爲這樣可以兩個問題一起解決了,達到一石二鳥的目的,收到兩全其美的效果。
申亦平認爲,這樣想是可以的。但是,可行性幾乎沒有。
與公司爭這筆款的星火礦業公司早已向佳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爲這筆款應該屬於他們,因爲他們手裡握着拆遷那個廠房的土地證和產權證,證書上面明明白白寫着他們是業主。
佳全市法院已經受理。
事已至此,烷部縣有關方面也會等待法院判決結果,不便再施加“行政影響”。
方先生告訴申亦平:“肖律師在烷部有很好的關係,他很熟悉。”
申亦平不相信方先生所說的,肖律師能通過關係擺平,拿到錢。他心想,真是這樣的話,怎麼會“勾兌”快一年了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現在當地傳出話說“要通過法院確權”。
申亦平與方先生見面時,方先生對他說:“你把這封信交給縣裡面,他們看了就明白了。OK!肖律師跟他們說好了的。”
“說好了?怎麼說的?”方先生並沒有明確回答申亦平。他認爲不能這樣辦這件事情,還是希望老闆先以籌款解決死亡事故爲主,遞送信函是沒法解決好這個久拖不決的事情的,要不然也未免太小兒科了。
方先生不停地說:“沒錯,沒錯。是這樣的”。
申亦平一聽,心想:你到底明白沒有哦,每次都說“沒錯沒錯”,可在具體處理上,就很難體現處理了。
他對方先生的做法不能理解,但還是得執行。反正送信嘛,能送到。
申亦平接過方先生的信函,不用看,他能猜出他會寫些什麼。儘管是沒有封裝的公函,他也不想看,他認爲在這個時候,就算“關係到位”了,也沒有多大的作用。這事已經公開了,必須要理清法律關係纔有可能拿到錢。
老遊和白水,都是公司的老員工。申亦平和他們多次談起這筆搬遷賠償款的歷史淵源。
當時,烷部子公司所屬的一個礦石洗選廠,位於烷部縣某水電站的修建範圍內,需要拆遷。公司爲支持地方的水利和能源建設,很配合主管單位縣某局的工作,與該局簽訂了拆遷及補償協議,並按協議該局支付烷部子公司30%的搬遷賠償款。不久,公司很快完成全部拆遷。就在縣某局將要支付近200萬元餘款的時候,星火礦業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稱這筆款應該屬於自己。
星火礦業公司拿出了搬遷主體屬於該公司的產權證書,阻止縣某局支付這筆款項,並訴訟到法院,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
烷部子公司廠房的產權爲什麼會屬於這家公司呢?這又是一個出奇的攪合。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烷部子公司的歸屬問題。
爲此,申亦平查閱公司檔案資料,也詳細閱讀了方先生提供的公司文件。
在他的眼前,事情的脈絡逐漸清晰起來:
在2007年底前,烷部子公司是屬於星火礦業公司的子公司,之後被美資併購,權屬關係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以此時間點,美資併購以後企業股權、資產等相應會被重組,發生了實質性的歸屬變化。也就是烷部子公司被搬遷那個廠房,其產權從2007年底某日起已經屬於美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就是現在的烷部子公司。這是事實上的法律關係變化。但是,星火礦業公司所出示的廠房產權證是2007年前,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的,也就是說辦在了星火礦業公司的名下。而在事實上的法律關係變化後,沒有及時過戶到美金新能源公司烷部子公司的名下。因此,導致了名義上與事實上的混淆。
近段時間,有一些意向性的投資人到美金新能源公司考察,方先生在介紹相關情況時,拿出一大疊文件。
“看看!這個是我們美籍投資人投資併購時與這家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OK!
這個是資產交接清單,上面明明有這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號,跟他們起訴提供的證號是一致的。OK!
問題就出在我們沒有及時去辦理過戶,他媽的就用這個來跟我們爭這筆錢。太不像話了,他媽的。
我的律師也說過多次了,非常明確,錢就是烷部子公司的,直接去要就行了,不用打確權官司。OK!”
申亦平覺得老闆有些偏執,訟戰已經不可避免,就應該要求律師準備答辯準備證據啊,沒必要把時間花費在寫信投信上。這樣四處訴苦,搞的就像祥林嫂一樣。
即便如此,但從工作角度上講,申亦平覺得還得聽老闆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棘手的問題是現在已經和死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公司卻沒有錢來兌現。怎麼辦呢?還是隻有硬着頭皮,去碰一碰這筆搬遷賠償款。在申亦平看來,這也是不得已而爲之的事情。
他和老遊抱着試試看的想法,去找縣政法委領導協調。
來到烷部縣以後,申亦平改變了見一位**領導需要預約的做法,因爲他發現,這裡的**機構辦公室幾乎是全開放的,領導有着很親民的作風。不管是官是民,也不管你從哪裡來,如果來到某位領導的辦公室,只要領導有時間,就可以接待你,你就可以向領導反映問題。
這天,申亦平和死者家屬們來到縣**機構大樓,走進縣政法委辦公區。
聽說汪副書記下鄉去了。
書記的辦公室門打開了,一位領導談完事情走了。
他們趕上了這個空檔。
申亦平讓死者家屬不要跟進辦公室,在外面等着,他和老游進去了。
申亦平是第一次去書記辦公室。
湯書記態度和藹,平靜。他個頭不高,胖胖的,白淨的臉上泛着紅潤,四方臉上戴着一副金邊眼鏡,文質彬彬的。
申亦平和老遊同坐在湯書記的辦公桌對面。
在自我介紹和客套之後,申亦平說:“林海濤死亡事故已經是滿城風雨,我就不迴避了。按理說公司應該處理好,不該來領導辦公室打擾。主要是我們公司目前的確拿不出這筆錢來,方總也在到處籌集,但是籌款也需要一些時間,家屬們心情很迫切,我們需要儘快安慰。我來的目的是有個不情之請,看能不能得到湯書記的支持……
林海濤生前是我們公司員工,也是烷部縣的鄉民。縣裡能不能考慮到我們公司目前的具體問題,協調一部分搬遷賠償款出來,我們好先把家屬安撫一下”
一聽申亦平說也是爲搬遷賠償款而來,湯書記表情變得嚴肅起來。他立即起身,說:“這個不行,你們要趕快想辦法先把家屬安撫到。”
他看了看時間,意思是:沒必要說了,該結束了。
“我還有事情,就這樣吧。”湯書記邊說邊離開座位,向門口走去。
申亦平一看時間,已經快中午十二點了。
申亦平和老遊頓感悵然若失,只得跟着離開辦公室。
“這個結果我們都預料到的,但是又不得不來爭取一下。公司現在的實際困難人家不會理解。我們考慮的理由跟人家的想象不是一回事,跟人家沒有任何關係。要求人家憑啥子要爲我們擔這個風險?”申亦平給老遊分析,也算是安慰一下他。
“就是嘛。方總願意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他們都不買賬的嘛。”老遊一下子提不起精神的樣子。
“是,他是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問題還是取決於人家的認同。再說,法院已經要求通過審理後確定是誰的,這同樣也是一種法律責任的判定。出來一談也好,免得在賓館裡大眼瞪小眼。”申亦平繼續安慰他。
“萬一不行,我們明天再去會會汪副書記?他在具體負責,對相關情況應該更熟悉。”申亦平提出。
“就是。”老遊無奈地表示同意。
申亦平和汪副書記已經多次見面,算是熟人了。
就在申亦平剛到烷部的那天晚上,他給汪副書記打了電話,在電話裡簡要說明意圖,並請他安排時間詳細介紹相關情況。
電話的那端,汪副書記顯得非常客氣。他迴應了申亦平的兩個問題,非常明確地說:“我們縣裡高度重視你們公司提出的所有問題,多次召開專門會議,也查詢了相關資料,最後達成一致意見:一是你們公司應該儘快處理死亡賠償一事,公司出現短暫資金困難相信能想辦法克服;二是搬遷賠償款問題需要走法律途徑,通過法院來判定這筆資金的歸屬。如果法院判定是你們的,主管部門會支付給你們的。”
汪副書記可能是位藏族幹部,個高壯實,皮膚黝黑透紅,眼睛大而有神,但他說起話來卻柔聲細語。
“申總辛苦了,到我們這個窮鄉僻壤來體驗生活”。一句玩笑話拉近了他們之間的距離。申亦平想可能也帶着幾分諷刺吧。他和汪副書記握了握手,坐在他的辦公桌對面,其他人坐在門邊沙發上。
“書記開玩笑了吧,我也是土生土長的人哈。縣裡很重視我們的事情,我是專門受託來處理。首先感謝汪書記及領導們對我們公司的支持!來了肯定也免不了要給領導添點小麻煩……”申亦平和汪副書記也先客套了一番。
“重視哦,肯定要重視。”他接過話題說:“你們那個搬遷補償款問題,縣裡非常重視。你來烷部的前幾天,我們還召開了由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相關負責人蔘加的情況分析會。會上,大家詳細閱覽了我們所掌握的資料和之前的法律文書。分析認爲,從烷部子公司在多次訴訟中所提供的證據來看,不足以證明當時搬遷主體的歸屬是烷部子公司的。
我還詳細調閱了相關文書,的確沒有發現對你們公司有力的證據。縣主管局已經給對方去了函件,限定他們在9月20號前提供相關證明,以便進一步確權。
如果他們到了期限不提供,或者不理睬,那麼縣主管局有理由直接把那筆款劃到你們公司賬上。”
汪副書記這番話,說的比較詳細,可能是對那天湯書記短暫會見公司代表,對書記意見的補充吧。
申亦平說“非常感謝縣領導的重視和體諒”,接着再次說明現在公司資金相當困難,又突然發生留守員工死亡事件,希望縣領導從支持轄區企業發展,解危濟困的大局出發,給予適當考慮,公司願意承擔權屬法律風險,暫借那筆款項中的部分資金,用於安撫死者家屬。
“我在電話上也給你說的很明確,可能還是隻有公司先想方設法和家屬協商好,把死者安葬了,做好安撫工作。
那筆款需要等待給對方的期限生效或者法院確權。”
申亦平感覺自己成了“厚臉皮”,對已經有明確說法的事情也在死纏爛打。
剎那間,他不禁臉紅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