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0章 內幕

原來這些議員已在衆議院通過了查辦羅文幹案,諮請總統取消奧款展期合同。

諮文大意爲:“……羅文幹勾結海外駔儈,將巴黎和會議決德奧債款概作中國無償之無效債票,換給新債票。……此項債票,在歐洲直無價值之可言,乃德奧奸商竟以極低價格收買達全體十分之七•五以上,自居債權者,向中國財務當局運動,與其他債票一律掉換新債票。……該商人等避免與德奧政.府發生直接關係,改入意籍,委託華意銀行代表羅森達及格索利向中國政.府換取新債票,存儲鉅款於華意銀行,種種運動,至年餘之久,歷任各財長以事關國權,均有拒絕。

“不料羅到任未久,該代表等又旋運動,與財部庫藏司長黃體濂晝夜密計,要求羅籤立合同,允許以中國未經收到利益之無效債票爲變相之補償。不交國會同意,不經國務會議通過,不經大總統批准,擅於十一月十四日由羅與華意銀行代表簽定,並查當日由華意銀行預存的鉅款內支付支票三紙,一紙八萬鎊付財政部,一紙三萬鎊付來人,一紙五千鎊付來人。……”

羅文幹(1889~1940),字鈞任,廣東番禺縣(今廣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學英國牛津大學學習法律,宣統元年(1909)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歸國,經學部考試評爲留學生最優,賜法政科進士。辛亥革命後,任中華民國廣東都督府司法司司長。民國二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總檢察廳廳長。

一九一五年,羅文幹參加了對袁世凱復闢帝制的彈劾,行使檢察職權,票傳袁世凱不獲,遂棄官南下廣東策動反袁。

袁世凱死後,羅於一九一八年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次年,出國到歐洲考察司法,回國後,任北京大學教授。一九二一年,任中國出席華盛頓會議代表團顧問。是年末,出任樑士詒內閣的司法次長。

此人在官場上,特立獨行,頗有官場“俠客”風格,且被認爲是“學貫中西”的“法界泰斗”。他一生遊走於學者與官員之間,仕途跌宕起伏。

羅文乾的這個案子是有內幕的。

那時軍隊欠餉,已經是尋常事,家常便飯。對於下邊要餉,內閣反正也解決不了,便兩眼一閉看不見。但別人可以,吳佩孚這位內閣的大老闆來索餉,內閣無論如何都得想辦法了。沒錢怎麼辦,就得想盡辦法搞錢。

吳的嫡系高恩洪曾想出郵電加價的辦法,打算拿這項收益作爲發行公債的基金。不料直系勢力範圍外的各省軍政首長都不肯執行郵電加價的部令,因之這一計劃便成泡影。

北京政.府生財無道,只好走唯一的舊路——向外借款。

英美等國對於這個號稱“好人政.府”是願意支持的,但日本藉口中國政.府無力償還外債,信用已經破產,堅持反對提供借款。四國銀行團必需四國一致行動,因爲日本反對,此番向四國銀行團借款自然告吹。

這條路走不通,王寵惠、羅文乾等又和西方國家秘密洽商,擬用整理舊債作爲幌子,向四國銀行團進行一筆一億元的新借款。

一戰結束後,購買債券的英、法、德以及意大利等國的債權人,要求中國償還借款或另外發行新債券,並以此作爲承認中國新增關稅的前提條件。鑑於新增關稅對解決財政困窘意義重大,王寵惠和羅文乾等人對此高度重視。

奧國的借款雖然已在巴黎和會上得到解決,但根據國際法,私人借款不能列入國債範圍內,因此,各國債權人的這筆債款必需償還。

王內閣爲了要挽回中國的國際信用,羅文幹遂於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與委託代辦此事的華義銀行經理羅森達•柯索利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將舊債票換爲新債票。照票面九折發行,本息合計爲577.719萬英鎊,分十年償清,年息八釐。合同簽訂後,華義銀行支付財政部八萬英鎊,又以三萬五英鎊作爲手續費。

這件案子所以引起貪污嫌疑,在於羅文幹經辦此案時,並未提交國務會議通過,在手續上是欠缺的。

另外還有一個內幕,原來保定和洛陽都有電報到北京索餉,財政當局無處可以籌錢,只有債權方面交來的補數八萬鎊,摺合國幣僅有六十餘萬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費十餘萬元外,所餘五十萬元照理應由保定和洛陽兩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不多的錢一分爲二就更少了,洛陽方面自然不會滿意。於是洛派閣員孫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瞞天過海的妙計,打算瞞了保定,把這筆款子全部匯到洛陽。

於是,便不提交國務會議討論,而採取由總理批准的辦法,需要時由王寵惠口頭報告黎元洪。

財政部把這筆錢先劃撥交通部,作爲償還鐵路債務之用,將此案覈銷。再由交通部轉手交付洛陽方面,這一來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儘管洛派閣員用盡心機,仍走漏了消息。原來華意銀行副經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邊守靖的親戚,當華意銀行與財政部密商奧款換髮新債票時,他便向曹銳、吳景濂、邊守靖等告密。

吳景濂叫他靜待這筆交易完成,抓到證據,然後再舉發。因爲,保定派志在倒閣和逐黎,正好借這案子發動,以達到一石兩鳥的目的。

羅案一時之間成了大熱點。

黎元洪成爲被人指責的中心。內閣未經罷免,總統僅憑一面之辭直接下令逮捕閣員,不但越出了總統職權範圍,也嚴重地破壞了責任內閣制度。

梁啓超公開指責:“總統蹂躪人權。”

西方國家也因此而對北京政.府大爲不滿。

根據《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十二項的規定,對於失職、瀆職的國務員,只能提出彈劾而不適用查辦。因此對羅提出查辦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彈劾案,也須要參衆兩院同時通過,才能諮交總統執行。

羅案僅在衆議院提出討論,參議院根本未曾討論。何況衆議院是在議長告發後才提出查辦此案,所謂衆議院的討論通過也是有爭議的。

羅案是民國以來一件大案子,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僅是“總統蹂躪人權”一點。

以堂堂議長而向總統密告閣員,實在不成體統。吳景濂、張伯烈攜帶衆議院公函向黎告發現任閣員貪污瀆職,按照《約法》,閣員貪污可以在國會通過查辦案,查辦案未通過前,議員怎可代表國會署名致函總統。

假如這是私人告發,就不該以議長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蓋上國會的印信。還有一點,奧約展期合同的經辦部門是財政部公債司,然而吳、張控告的另外一人則是財政部庫藏司長黃體濂,公債司是主管司,當不能辭其刑責。

黎元洪有濫用權力的問題,內閣不按程序辦事,同樣也是瀆職行爲。

但是,更爲可憎的是這些國會的要員,不是爲了明辨是非,而是將此事拿來,作爲搞陰謀詭計的藉口,足見手段之卑鄙。

國務院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召開臨時會議,與會閣員討論國會的查辦羅案諮文。衆情憤激,作出兩項決定:

(一)退回衆議院關於查辦羅案的不合法諮文。這個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國會,不敢蓋印,沒有發出。

(二)用內閣名義將此案發生後一切情形通告全國。

這個電報並不是全體閣員都列名。保定派閣員高凌霨、張紹曾藉口奧款展期合同未經國務會議通過,拒絕簽名。因此列名的閣員只有王寵惠、顧維鈞、孫丹休、李鼎新、湯爾和、高恩洪六人。

電報最後一段說:“寵惠等理應立即引退,惟以羅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暫時待罪,靜候解決。”

這個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發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訴。檢察廳根據事實,票傳吳景濂、張伯烈二人出庭對質。吳、張二人召集有關議員開會討論,決定抗傳不到,理由是本案由總統交辦,公府既非訴訟機關,議長亦非訴訟當事人,當然不負告發人的責任。

羅案發生後,洛派閣員向洛陽求救,吳佩孚當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吳有電致黎元洪,痛責逮捕羅文乾等人違法。

此電火氣很大:“羅財長縱有違法事件,應提交閣議,先解官職,後送法庭。未經解職遂送法庭,似屬不成事體,殊蹈違法之嫌。”

這個電報好像用上司口吻訓斥總統,還是民國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這個電報,氣得渾身發抖。

當即把吳的電報扔到桌子上,連聲說:“豈有此理,豈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擬了一個答覆吳的電稿,對於逮捕羅文幹一事做了解釋,說“囑薛之衍密傳,並未發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內閣副署”。

最後一段則火氣十足,言道:“……言廢督而督軍日尊,言裁兵而兵額日增,言停戰而戰禍日滋,元洪孤寄白宮,如同聾聵,辭職諮文猶存國會。既屬不成事體,正宜別立賢能,不願執事徑斷朝政,輕折元首,爲仇者所快,親者所痛。”

這個電報很長,還把吳佩孚以前電令北京警察廳逮捕前財政次長鍾世銘的故事,提出來反打吳佩孚。那是直奉戰後,直系查出財政次長鍾世銘多撥發奉軍軍餉一百幾十萬元,吳佩孚乃電令北京警察廳扣留鍾,移送法院究辦。

黎的電稿寫了未發,待他發了一通火恢復了理智後,深覺犯不着爲這事與吳決裂,最後還是把這個電稿留中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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