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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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

○李步雲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法治與人治之間存在着根本的對立,是不能相互“結合”的。

在當前法治與人治問題的討論中,有的同志提出,歷史上從來沒有過單純的法治,也沒有過單純的人治,任何統治階級總是把法治與人治結合起來;有的同志甚至作了一個形象比喻:法是武器,人是戰士,法治與人治的關係,好比武器同戰士的關係,因而得出結論:社會主義時期,我們既要實行法治,也要實行人治,必須把兩者結合起來。顯然,這是把“法治”同“法”、“法的作用”,把“人治”同“人”、“人的作用”這樣一些不同的概念完全混爲一談了。

事實是,法治也好,人治也好,都有自身確定的含義,決不是可以簡單地用“法”與“人”、“法的作用”和“人的作用”這樣一些概念所替代的。它們不僅是一種理論,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而且也是一種社會實踐,同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法律制度密切相關。法治與人治是相對立而存在,相鬥爭而發展的。它們之間的激烈論爭,往往出現在社會發展的轉變關頭。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法治的主張,總是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和進步性;人治的主張則總是具有一定的反動性或落後性,兩者是不能結合的。歷史上,有過地主階級的法治、資產階級的法治和社會主義的法治。它們逐步由低級向高級演變,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人類進步的重要標誌。

下面,我們就來考察一下幾個不同的歷史時期,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對立,它們之間論爭的具體內容及其社會意義。

我國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法治和儒家主張人治,就是封建制和奴隸制、新興地主階級與沒落奴隸主階級之間的鬥爭在理論上和政治上的重要表現之一。其根本對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儒家認爲,一個國家是興旺發達還是衰敗沒落,主要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於國君和將相是否賢明,即所謂:“爲政在人”,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禮記·中庸》)。法家則認爲,一個國家的治與亂、興與亡,關鍵的第一位的因素是法律與制度的有無與好壞,而不在是否有賢明的帝王與將相。他們鮮明地提出“唯法爲治”、“以法治國”的口號,提出“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韓非子·六反》)。(二)儒家主張把“禮”作爲治國的根本,作爲人們一切行爲的最高準則。認爲:“治人之道,莫急於禮”;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記·祭統》)因此,他們極力反對公佈成文法。與此相對立,法家則主張“事斷於法”。他們從多方面論證了法的社會作用,十分強調必須以法律作爲人們的行爲準則。管仲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管子·七主七臣》)商鞅說:“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商君書·修權》)因此,他們堅決主張公佈成文法。(三)儒家主張“禮有差等”, “法不加於尊”,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家則認爲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法律一經制定和公佈,全國每一個人,包括君主在內,都要遵照執行。管仲就主張“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管子·任法》)商鞅也說“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書·修權》)他們極力主張“刑無等級”、“法不阿貴”,要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當然,儒家主張人治,並不是根本不要法與刑。如孔丘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同樣,法家主張法治,也並不是根本不要禮與德。這也是事實。然而,我們卻絕不可以此作爲理由,否定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對立。唯物辯證法認爲,對立面是彼此相互聯繫、相互滲透的。不能因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否定對立面之間的原則界限。也不應該由此得出結論說:法治與人治之間沒有什麼好與壞、進步與落後之分。辯證法認爲,對於複雜現象,應該善於抓住主流和本質。事物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該事物的性質。如果我們承認,從總體上和根本上看,法家的法治代表着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儒家的人治維護着奴隸制的等級與特權,我們就應該承認,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法治主張是進步的,人治主張是反動的。

資產階級的法治理論,是在反對封建主義的

革命鬥爭中提出來的。作爲一種理論,它反映在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的著作中;作爲一種社會實踐,它就是實行法治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因此,資產階級法治這一概念,絕不是可以用什麼“法很重要”、“要重視法的作用”那樣一些很一般、很含混的意思所能概括、表達和替代的。

資產階級法治的對立面是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的人治。兩者的根本對立,突出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封建專制主義的人治,主張依靠君主個人的意志來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以治理國家。英國的詹姆士一世說:“國王要怎樣做便怎樣做,除掉對於上帝負責之外,並不對於任何人民負責。”與此相反,資產階級法治則主張依靠體現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來治理國家。洛克說:“誰握有國家的立法權或最高權力,誰就應該以既定的、向全國人民公佈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來實行統治。”(《政府論》)(二)封建專制主義人治主張君主的權威高於法律的權威,他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詹姆士一世說:“國王在人民之上,在法律之上,只能服從上帝和自己的良心。”與此相反,資產階級的法治則主張法律的權威高於任何國家領導人的權威,任何國家領導人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盧梭說:“不管一個國家的政體如何,如果在它管轄範圍內有一個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會受這個人的任意支配。”(《論法的精神》)(三)封建專制主義的人治,主張君主應該掌握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大權,極力反對分權的理論和作法。霍布斯說:“如果要把主權分開,給這個人一點,給那個人一點,便是紛擾和內亂的原因。”與此相反,資產階級法治要求三權分立,主張立法權由普選的議會行使,實行司法獨立。孟德斯鳩說:“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或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論法的精神》)(四)封建專制主義的人治主張法律不平等,公開維護等級與特權。與此相反,資產階級法治則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說:“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爲藉口放任自己或下屬胡作非爲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國家的法律應該是“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資產階級法治較之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的法治,不僅要進步得多,而且有性質上的不同。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在肯定君主專制前提下實行以法治國;而資產階級法治則是對君主專制主義本身的徹底否定。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封建社會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近代意義上的法治,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纔有的。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資產階級法治也仍然是“理論和實踐處於驚人的矛盾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03頁)。因爲,這種法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是建立在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這兩大階級的尖銳對立之上的。因此,這種法治,從資產階級內部來說,有它的真實性,而對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來說,又有它的侷限性、虛僞性和欺騙性。從階級實質上講,資產階級法治歸根結底是爲了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產階級的統治。但是,應該承認,資產階級法治主義的理論與實踐,不僅在反對封建主義的革命時期起過革命作用,而且也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羣衆治理自己的國家,也存在着法治還是人治這樣兩種根本不同的原則和方法。我國法制建設所走過的曲折道路,同這一理論問題是否得到正確認識和處理密切相關,這已爲新中國成立以來30年的歷史所充分證明。

本來,我們黨對於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問題一直很重視,所採取的立場也是正確的。1954年,毛澤東同志主持制定了我國的第一部憲法,並強調指出:“憲法通過以後,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 “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毛澤東選集》)新中國成立後的短短几年內,我們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全國上下也比較重視依法辦事。這些說明,當時我們基本上是堅持了以法治國的。不過,這個時期我們在社會主義法治的理

論上,認識還不是很充分、很自覺,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備。

1957年以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於種種原因,在廣大幹部中產生了一種否認法治、主張人治的思潮。不少主張實行法治的同志遭到了批判,在一些小冊子和文章中,“法治”被說成是虛僞的、騙人的、反動的東西;認爲歷史上根本沒有什麼法治,只有人治。不少幹部認爲法律束手束腳,政策可以代替法律,法律可有可無;認爲即使要有一點法律,但它只能作辦事的參考,權力應該大於法,領導人的意志應該高於法律,辦事可以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認爲“羣衆運動”的“首創精神”可以髙於法律,羣衆運動一來可以把法律當作廢紙一樣扔掉。這些觀點在很長一個時期裡,在我們的很多幹部包括不少高級幹部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中曾經相當流行,它給我國法治建設所帶來的巨大危害,是人所共知的。

對於這種人治思想,究竟應該怎樣看待呢?

首先,這種人治思想同歷史上的人治思想相比較,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從歷史上看,作爲一種治國的原則和方法,人治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國家領導人具有最高權威,而在我國一個時期裡出現的那種認爲權大於法,辦事可以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觀點和作法,同歷史上的人治思想,就是一脈相承的。但是,這種人治思想又是產生在社會主義的歷史時期,是在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政治制度前提下而存在的一種錯誤主張和實踐。它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黨在思想、政治路線上的“左傾”錯誤,導致一些同志在法治與人治的理論問題上背離了馬克思主義;二是幹部理論上的無知,不少同志根本不瞭解社會主義法律的性質和作用,存在着輕視法律、蔑視法制的法律虛無主義態度;三是我國幾千年來的封建主義思想,其中特別是專制主義和家長制思想的餘毒在一些幹部包括某些高級幹部的頭腦中作怪。雖然這種人治思想並不是要從根本上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主觀上並不是要搞封建專制主義,但從思想範疇來說,它決不是屬於無產階級的思想體系,而是封建主義思想占主導地位兼有農村小生產者思想的混合物。這種人治思想的存在,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嚴重障礙。這種人治思想不批判、不克服、不肅清,我們的法制建設是決然搞不好的。過去是這樣,現在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

其次,這種人治思想同“**”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胡作非爲是根本不同的,必須嚴格加以區別。前者是一度存在於我們黨內和人民內部的錯誤思想和做法,後者是一小撮披着共產黨外衣的反革命分子鼓吹封建法西斯主義;前者導致社會主義法制很不完備、很不健全,後者則是徹底毀滅社會主義法制,大搞封建法西斯專政。但是兩者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怎麼能夠篡奪黨和國家的部分領導權?重要原因之一,不就是因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不健全,選舉、罷免、監督領導人的權力並沒有真正掌握在人民羣衆手裡嗎?很明顯,如果我們有健全的法制,林彪、江青一夥是很難平步青雲、扶搖直上的。即使上了臺,人民也可以把他們攆下來,甚至可以依法彈劾,交付審判。但是,各級人民代表、廣大人民羣衆,並沒有得到這種權力,沒有那種具有極大權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去限制他們和制裁他們。同時,由於社會主義法治的觀念沒有在廣大幹部和羣衆中牢固地樹立起來,實際上是人治思想佔上風,這也爲林彪、江青一夥爲所欲爲地肆意踐踏憲法,瘋狂破壞法制,提供了一定的條件。這是歷史留給我們的慘痛教訓。

第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法治與人治之間存在着根本的對立,是不能相互“結合”的。1979年第64號中央文件指出:法律“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誌。”認爲社會主義制度下,既要重視法的作用,也要重視人的作用,這就是法治與人治相結合。這種觀點表面看來似乎很全面,實際上這是搞亂了法治與人治的本來含義和特定內容。從這種含混不清的理論出發,不可能總結好歷史的經驗教訓,不可能準確地宣傳和實行社會主義法治,也不可能有力地批判和克服那種權大於法,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人治思想。而其實踐結果,則必然是以人治代替法治。

(選自《論法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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