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真詮
○張友漁
所謂真法治,就是建築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爲民主政治的表現形態的法治。不是這樣的法治,便是假法治。
和要求民主政治同時,法治也被人們熱烈地要求着。這是無須奇異的。我們不反對這種要求。雖說民主政治的含義遠較法治的含義爲廣,法治並不就等於整個民主政治,但法治不僅是民主政治的一種表現形態,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屬性。因此,要求民主政治,必然會連帶地要求法治。把民主政治的要求縮小到僅僅要求法治,固不可,要求民主政治而反對法治也不可。現在的問題,不是應該不應該要求法治?而是應該要求怎樣的法治?法治有真法治,也有假法治。正如中山先生批評假憲政“飾舊污以爲新治”,或“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一樣,假法治也正是把專制叫做法治,或假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要求法治應該是要求真法治,而不是要求假法治。
所謂真法治,就是建築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爲民主政治的表現形態的法治。不是這樣的法治,便是假法治。有人以爲只要政府當局施政,是根據一定的法律,那就是法治。這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因爲法律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作用在強制一部分人遵守和擁護當時的社會秩序。儘管最初,它是由一些人所自願遵守的社會風習轉變而來,但一變成法律,便具有了強制性,便對於一部分人成了強制力,既是強制力就不能不有運用這種強制力的機構。於是,和法律的產生同時,執行法律的權力機關也就隨着產生。這就是國家,這就是政府。由於政府是強制力的運用者,是法律的執行者,所以在社會上,從經濟到政治,都擁有優越力量,佔着支配地位的一部分人,便常奪取它做爲自己強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而這一部分人自己卻站在法律之外,法律之上,可以創造法律,也可以譭棄法律,可以執行法律,也可以破壞法律,可以運用法律,也可以拋棄法律,可以尊重法律,也可以曲解法律,總之一句話,可以要法律,也可以不要法律。這在封建時代,表現得最清楚。封建時代的君主專制政權,也決不是隻根據個人的意思,而毫不根據一定的法律,來實施政治。恰恰相反,它是決不肯拋棄法律這個有利的統治武器的。特別是尊重和採取法家主張的政權,更標榜着所謂“法治”。這樣“法治”也是根據一定的法律來實施政治。但決不是真法治,而是假法治。如果因爲中國歷史上,有過這種“法治”,便說中國數千年來,一向便是法治國家,不必再要求什麼法治,這正是“飾舊污以爲新治”的胡說。
爲什麼說封建時代的君主專制政權,縱使根據一定的法律,來實施政治,也不能算是真法治,而是假法治呢?這是因爲這種“法治”只不過是幫助“人治”的手段;只不過是貫徹和鞏固專制統治的手段。固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但這法律實際就是君主的命令,爲了
君主的利益,根據君主的意思,由君主自己所制定。它只要求人民遵守和服從,君主自己是可以絲毫不受拘束的。執行法律的官吏,有時需要守法,有時不需要守法,這全看他們不守法的結果,是不利於人民,還是不利於君主以爲斷。被稱爲法家先導的管仲,據說曾經輔助齊桓公厲行“法治”,使齊國大治。但他所謂法治的本質是什麼呢?聽他自己說罷:“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爲大治。”這裡所謂生法就是制定法律,守法就是執行法律,法於法就是爲法律所強制,所支配,也就是絕對服從法律。絕對服從法律的是人民,君主是站在法律之上的法律的創造者,是不必遵守法律的。雖然他隨便說了一句“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但君主的“從法”和人民的“從法”,有着不同的意義。君主的“從法”只是指君主應該對於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堅決而認真地執行,並不是說拘束和強制人民的法律的內容同樣拘束和強制君主。關於這一點,商鞅比較管仲說得要清楚些。他說:“所謂壹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服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王令”就是法律,誰不服從,誰就“罪死不赦”。雖上至卿相將軍,也要服從。但也僅是“上自卿相將軍”爲止,君主本身自然不受拘束。不僅君主本身,連“太子犯法”,也因爲“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而只“刑其傅”, “黥其師”罷了。君主自己既不能受法律的拘束,爲什麼卻要高唱“法治”呢?這是因爲高唱“法治”可以更有效地貫徹和鞏固他的專制統治。管子說:“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慎子說:“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雖當,望輕無已。”因此,“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爲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惡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願望也。”連綸巾羽扇、道貌岸然的諸葛武侯也說:“法行而後知恩。”很顯然,他們高唱“法治”的作用,一方面,是要拿法律壓迫人民,他方面,是要拿法律欺騙人民,使人民受了壓迫,還不覺悟是一種壓迫。正因爲他們的法律是壓迫和欺騙人民的有效的統治武器,所以只要求人民服從,決不許人民批評。不僅不許反對,而且連稱讚也不允許。商鞅在秦厲行所謂“法治”的結果,據說是“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民莫敢議令”,而只應守法,這就是假法治的本質。口頭高唱“法治”,而實行的卻是這種假法治,那正是“假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真法治是和這種假法治根本不相同的。它不是封建時代的產物,而是近代社會的產物,它不是以專制統治爲基礎
,而是以民主政治爲基礎。因此,它具有着以下的特徵。第一,國家必須有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憲法。而從它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也必須上下共守。只要違憲、違法,人民固然受制裁,即使是政府當局,也不能不受制裁。另一方面,只要不違憲、不違法——所謂法是從憲法派生出來,而和憲法不牴觸的法律——任何人民都將享着充分自由,不受限制,不受侵犯。政府當局的命令如要和憲法或法律牴觸,則人民沒有接受的義務。第二,這個根本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而不是給政府拿去對付人民,所以孫中山先生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而一般政治學者也有給法治下這樣的定義的:“法治就是不依憲法原則政府不能要求人民作爲或不作爲。”法律固然是一部分人強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但因爲在民主國家和在封建國家不同,政權的主體不是少數政府當局,而是多數人民(自然人民的內容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變化的)政府當局只不過是人民的公僕,他們不具有無限制地使用法律的權力。但在事實上,這些公僕並非沒有濫用權力,壓迫人民的可能。所以作爲政權的主體的人民,爲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能不制定限制政府權力的憲法。不管人民能不能完全守法,政府當局是決不許破壞憲法,濫用權力的。第三,選擇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以及從它派生出來的法律,其制定權、修改權和廢止權,必須握在人民自己的手裡,或委諸代表自己的民意機關,而不能交給執行法律的政府當局。同時,執行法律的政府當局不僅受人民的監督;而且要由人民選舉和罷免。因爲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執行法律的人是自己選舉的,法律的執行是在人民自己監督之下的,所以人民必能守法,必願擁護這種法治。違憲犯法的只是少數人,而不是多數人民。藉口人民不守法,而反對法治,那完全是抹煞事實,混淆國人對於法治觀念的胡說。
具有以上這些特徵的是真法治,排斥這些特徵的是假法治。近代民主國家的法治,由於作爲政權的主體的人民,還只限於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和它的民主政治一樣,還不能算是徹底的、理想的。但它在原則上,究竟建築在反封建、反專制的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的,特別是在它實現的初期,具有着進步的意義。因而也就直到今天爲止,還被稱爲真法治。一般所謂法治也正是指這種法治。在反封建、反法西斯的中國,這種法治還是需要的。我們不反對這種法治。但只是這一種法治還不夠。我們要求更擴大它的範圍,豐富它的內容。正如我們要求新的民主政治一樣,我們也要求新的法治。我們要求的法治,是適合於除掉漢奸、敵探、法西斯分子外的一切人民的要求,給予人民以比較近代民主國家更多的權利的法治。要獲得這種法治,還需要我們作更大的努力去實現民主,伸張民權。
(選自《張友漁文選》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