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勇士,敢於面對淋漓的鮮血,敢於面對慘淡的人生。元吉在查找歷史資料的時候發現一篇討論國朝奴隸制的文章,觀點不敢妄加評論,但許多史料大家可以看看。
戰國秦漢的極權奴隸制
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吳榮曾說:“在商和西周、春秋時期,由於村社制還未解體,農業勞動的主要承擔者是村社成員,奴隸恐怕只起次要作用。到戰國時期,村社走向瓦解,社會上貧富分化加劇,長期居於統治地位的宗法貴族沒落了,出現了新興的富商和手工業者,還有數量很多的獨立小農。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於是富者大量地利用奴隸去從事物資生產,貧者則因破產而淪落爲奴。從這時起,奴隸制也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當時,不但官府使用奴婢進行手工業生產,商人和作坊主也大量使用僮僕、傭工從事開礦、冶金、煮鹽、製陶、絲織等等手工業生產。當時勞動力的買賣已相當頻繁,出現了固定的或常設的勞務市場,即所謂“傭肆”。至於奴僕的買賣,則往往“售於閭巷”(《戰國策.秦策》)。
秦國的祖先非子,因養馬得到周孝王的賞識,便由奴隸升遷爲帶有封土的子爵,封邑於秦。他們的命運被決定於王的喜怒愛憎之間,任免升貶以至封爵殺頭,均憑王及其親信貴族的意志決定,秦國的宰相百里奚就是五張羊皮買來的奴隸。公元前五世紀後期,魏國李悝變法,其《法經》規定:“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籍其家”就是將其家人全部淪爲奴隸。此類法律爲當時各國普遍採用,如雲夢《秦律》中有關各式罪犯之家人籍爲奴隸的條文不少。前361年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收孥。”將從事工商業或貧窮的民衆都淪爲奴隸,而官僚集團則按軍功爵秩分配“臣妾”(見《史記.商君列傳》、《商君書.墾令篇》),說明官府是何等蠻橫地侵犯着民衆的人身權。《商君書.錯法篇》載:“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戰國策.秦策四》謂當時各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爲臣妾,滿海內矣”。裘錫圭詳盡論證了當時奴隸數量很大,且在生產上普遍使用,應定性爲奴隸制社會(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總之,商鞅變法後,秦國的奴隸數量大增,使用更普遍,乃至秦漢兩代成爲中國歷史上奴隸數量最多的時期。一直到清代,統治者也根本沒有保護本國民衆基本人身權的概念,民衆因犯罪與債務淪爲奴隸者觸目皆是,人們始終不懂什麼是“人格權”!
尉繚在秦國就直言不諱地說:如秦王“得志於天下,天下皆爲虜矣”。統一後,秦始皇自己也說得很明白“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秦始皇在秦軍攻下他少年時曾居住過的邯鄲後,就下令將曾經欺侮過他的人全部“坑殺”。秦嬴政兩次坑儒,活埋了1千多儒生。嫪毐家童(奴隸)數千、舍人千餘;嫪毐黨一案,嫪本人被車裂,滅族,20幾個黨羽被梟首,4000餘人被流放;政的母親因此案被囚禁,政的2個異母弟被屠殺,27個勸諫釋放太后的大臣被處死,呂不韋被賜自盡。始皇36年,有一顆流星落下,有人在隕石上刻字:“始皇死土地分”。秦始皇就把隕石周圍居住的人,全部殺了。
秦朝最高人口數是2000萬,全國設置“縣政”約1000個,平均每縣2萬人。秦始皇爲了滿足個人的慾望,在全國廣修宮殿,宮殿數號稱“關外三百,關內四百”,尤其是阿房宮,佔地幾裡,能容萬人!《史記.秦本紀》記載:“始皇初即位穿治酈山,及並天下,天下徒70餘萬人”。這就是說:他在統一之前就開始了驪山秦始皇墓的工程,徵用民工70萬人!始皇26年,“徒天下黔首三萬戶琅琊臺下”。始皇28年南巡至湘山祠,遇大風,“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始皇32年,“乃使蒙恬發兵30萬人,北擊胡,略取河南地”,修長城役50萬人。始皇33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爲桂林、象郡、南海,以謫遣戊,”集解:徐廣曰:“50萬人守五嶺”。就是說,秦始皇用50萬奴隸軍隊,征服了廣東、廣西和越南北部地區,並派兵留守駐防。始皇35年,修綿延300裡“阿房宮隱宮徒刑者70餘萬人”。“隱宮”即宮刑。另外,修馳道民夫30餘萬人。還有那工程浩大的馳道網、規模驚人的徐福船隊……這不是“國家權力只達到縣一級”能實現的。無償服奴隸式兵役和勞役的老百姓共270多萬人,爲上述軍事和勞役大軍運送糧草和裝備的人以及在內地駐防的軍人、伕役,估計還有250萬人,兩項相加約有520多萬人。當時,全國人口約2千萬人,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壯年人(包括婦女),按1/3計算,不過6百餘萬,在6百餘萬勞力中有5百萬人服奴隸式的兵役和勞役。這就是大規模實行奴隸制的證據,以至於“丁男被甲,丁女轉輸,苦不聊生,自經於道樹,死者相望”(《漢書.嚴安傳》)。始皇死後,太子扶蘇、將軍蒙恬等被秦二世害死;胡亥將自己的18個兄弟和堂兄弟斬首,並把10個姊妹統統車裂而死,其它連累致死者不計其數。此後,李斯又被斬,三族被誅。
從雲夢睡虎地秦墓的竹簡中可知,秦國的賦稅較之戰國時的其他國家是相當重的。農民除了繳納田租外,還有軍賦等其他名目,以及動輒貲甲貲盾一類變相軍賦。田租不但要收取禾稼(糧食),還要收取芻(牧草)、稿(禾杆)。至於勞役更是農民的沉重負擔,有所謂“傅”的制度,即男子到一定年齡就須向官府登記服役,秦國的傅籍年齡爲十七歲。農民除了服勞役外,還要服兵役,並且要自備行裝及費用;被徵發修築某項工程,要擔保一年不壞,如未滿一年就壞了,則須重修,並不計算服役時間。對於工匠的剝削,則更是前所未有。如:1)“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爲矢程,賦之三日當夏之二日”。2)“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3)“新工初事工,一歲半其工,其後歲賦功與故等”。凡此種種,莫不表明秦國對勞動力的榨取之精細嚴密。秦二世胡亥統治時,賦稅超過農民收入的2/3;引發了陳勝吳廣大起義,秦代建國15年即亡國。
《漢書.食貨志》記載了戰國初期魏文侯的相國李悝所算的一筆農民收支帳,農夫一家5口,耕田100畝,平均每畝收糧1.5石,共收150石。除去十分之一的租稅15石,餘135石。每人每月平均吃糧1.5石,全家共吃90石,餘45石。每石賣錢30文,共得錢1350文。除去祭祀、廟會用錢300文,餘錢1050文,每人穿衣用錢300文,全家共用1500文,還差450文。加上婦女紡織和飼養家畜的收益,全家收支平衡,略有盈餘。
秦朝的人民生活水平,有兩句話可證:“服囚犯之衣,食犬彘之食。”西漢景帝時的大臣晁錯,敘述漢文帝在位時的農民生活狀況,也算了一筆帳:農夫一家5口,其中應服徭役的壯男至少2人,一年有幾個月不能在家勞動。一家種田不過100畝,收穫不過100石。還有送往迎來,弔喪、疾病、養育兒女。一遇災荒和急徵暴斂,就要賤賣農產品和借高利貸,最後只好賣田宅賣子孫來還債。西漢“文景之治”是中國歷史上的盛世,農民的生活還不如戰國初期,負擔比周朝高20倍的秦始皇時代的農民,生活水平就更加低得不可思議了。
“近幾十年由於秦簡出土,大家對秦的奴隸制有了新的認識,如奴隸在當時是大量存在的,並不像有些人所說的僅是殘餘而已。從秦簡得知,即使在百姓、士伍之類的平民家中,也擁有數量不等的臣妾;官吏、富人家中就更多。而且臣妾也並非僅從事於家務勞動,簡文中明確表示,有的臣妾要從事於‘田作’,若他們驕悍不從主命,還會受到國法的制裁。官府也有不少的奴隸,有部分奴隸和私家臣妾一樣,也要從事農業勞動。秦不僅有很多奴隸,而且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漢在經濟上和秦有很大的連續性,所以農業中也大量地使用奴隸勞動,而且有關的史料比秦更多。《史記.季布傳》說到的‘田事問此奴’,是西漢早期農業中使用奴隸的一條重要證據。實際上這種現象在當時非常普遍,特別是1975年左右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中所出的竹簡,提供了有關這方面的一些具有說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號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簡,其中既有奴婢的名冊,有的註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簡上還標明奴婢所從事的各種具體職務,有侍、養、謁者、御、牛僕、馬僕、田等,田當然是指種田,即《季布傳》所說的‘田事’。從事於田的奴婢還有更細的分工,簡文中的這些田事奴婢,表明他(她)們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專職的種田奴隸。古代雖有男耕女織的傳統,但西漢時女奴也被驅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實,因爲在文獻中從未提到過。儘管女奴也和男奴一樣用於耕作,但男女之間似乎還有分工,如男奴一般是‘操臿’,操鋤者也有,並不多見,而女奴都是操鋤。鳳凰山竹簡中所記每家擁有生產奴婢人數不算多,這和當時社會經濟某些特點有很大關係。因爲每家擁有奴隸的多少,主要由佔有土地多少所決定。從戰國開始,雖然土地也漸漸變爲一種能買賣的商品,但並不普遍,土地兼併引起人們重視始於武帝時。到西漢末東漢初,土地兼併比武帝時更嚴重。西漢晚期,張禹有田四百餘頃,同時的庶民陰子方有田七百餘頃。樊重也是平民,他廣開土田三百餘頃。墾殖這些田地的自然是奴隸:‘課役僮隸,各得其宜,而財利歲倍’。從王莽的‘王田’到劉秀的“度田’,對抑制土地兼併都無濟於事。……《後漢書.第五倫傳》說第五倫,‘免歸田裡,身自耕。’《東觀漢記》則說:‘倫免官歸田裡,躬與奴共發棘田種麥。嘗與奴載鹽,北至太原販賣。’東漢民間大量使用奴隸勞力與農耕,在地下出土的實物材料中也可看出,如四川東漢墓常出土持臿和持鋤的陶俑。東漢時農業生產的特點是大農莊式的多種經營,由於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隸人數也同步增長。特別是從東漢起,隨着私有權的進一步發展,擁有田地之家析產別居的現象日益增多,於是奴婢也和田地一樣爲家產的組成部分。張瑩的《漢南記》中則以爲‘(明帝外戚)陰慶推居第、園田、奴婢、錢悉分與(弟陰)員、(陰)丹。’東漢時關於田地和奴婢並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縣所處的一快殘碑:‘(奴婢)五人,直(價值)廿萬(錢);牛一頭,直萬五千。’‘王岑田[數頃],直[數]萬五千,奴田、奴生、奴多、奴白、奴鼠,並五人[直廿萬錢]。’‘張王田三十[數]畝,質三萬。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營、奴調、奴利,並[七人,直廿萬八千(錢)]’。”
“記述秦代奴隸買賣較具體的材料是雲夢秦墓所出的《日書》:‘收日可以入(買)人民、馬牛、禾粟。閉日可以劈決池,入臣徒、馬牛它牲。’‘離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買)人民、畜生’。‘毋以午(時)出入(賣買)臣妾、馬牛,是謂並亡’;‘毋以申(時)出入臣妾、馬牛、貨財’。《日書》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隸而言,‘臣妾’是先秦時期人對奴隸最常用的稱謂。據居延漢簡,西漢時小奴一名值一萬五千錢,大婢一名值兩萬。西漢後期,王褒的《僮約》說一名奴隸值一萬五千。《風俗通》及東漢早期一名男奴值兩萬。東漢晚期,郫縣所出殘碑上所記奴婢價,每名4萬錢,這比從西漢到東漢早期的價格爲高。”
從戰國到兩漢,是古代商品經濟較爲發達的階段。到西漢早期,奴隸勞動在手工業、礦冶方面比農業更突出。西漢末到東漢,工商業致富者減少,大富豪多爲大農莊主,密集型的奴隸勞動和大土地結合。魏晉時期,人數愈多,一家擁有僮奴往往是上千人或上萬人。
秦漢時農業中的奴隸勞動雖佔很大比重,但同時也存在其他不同身份的勞動者。范文瀾敘述說:漢武帝對外用兵,財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隸供剝削。他對一般無市籍的地主,鼓勵獻出奴婢,按獻出奴隸多少,給予終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漢武帝大規模地沒收商賈的田宅、錢財和奴婢,獲得數以萬萬計的錢財。被沒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發到皇帝的苑囿裡養狗馬禽獸,並分給水衡、少府、太僕(養馬、騾、駱駝)、大司農等各個官府供使用。《史記.平準書》載楊可告緡使“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又說“徒奴婢衆,而下河漕渡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郭沫若據四百萬石推算出這次被押往長安的有22萬奴婢。當時的許多奴婢參加了生產,《鹽鐵論.散不足篇》說“今縣官多畜奴婢,坐稟衣食……黎民昏晨不釋事,奴婢垂拱邀遊也”;這說明了奴婢比國家奴隸——農民輕鬆愉快!漢元帝時貢禹說,各官府有官奴婢十萬餘人,良民出租養活他們,每年費錢五六萬萬。皇帝同時也是佔有十萬以上奴婢的大奴隸主。皇帝佔有大量公田河苑空地,使用奴隸遠不能開發這些田地,有時用‘假(借)’的形式讓貧民墾種,作爲皇帝的佃戶。有封地的貴族,收入也分公費和私費奉養兩種。公費是收田租和戶賦(每一民戶每年納千二百),供朝見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費用。私費是佔有田地、奴婢及徵收園池商市稅,供貴族私用。(貴族)無限制地佔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漢後期特別嚴重,迫使某些感到危險的大官員要求朝廷限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請:王、侯、公主、官吏、人民佔有田地不得超過三十頃;佔有奴婢:王二百人、侯和公主一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孔光的主張未被實行。
自秦後兩千多年,使用奴婢和農奴的大地主莊園和小土地自耕農並存的生產方式一直是的中華諸帝國的生產方式,官方和民間的蓄奴生產方式在中國長盛不衰。各朝各代的蓄奴法律不斷,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嚴懲逃奴和窩藏逃奴的人戶。《新唐書》刑法志在論當時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時道:“三曰:‘徒’。徒者,奴也”。
通觀秦漢法律的一個共同特點是,除了家庭擁有奴隸外,當一個觸犯國家法律的公民所犯的罪行比罰金規定的可贖罪嚴重,但又不嚴重至被處死時,國家對罪人懲罰和對其他公民的威懾是對其施以徒刑即淪爲勞作奴隸(隸臣、妾、城旦、舂)。與死刑相比,徒刑具有保存犯人生命的人道意義,同時又爲國家獲得了大批成本最低的奴隸勞動力。
古代奴隸社會爲了防止奴隸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奴隸在身體上留有記號,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區別開,這使抓捕逃奴變爲易事。當一個公民犯了罰金不能贖而又不至於處死的較重罪行後,秦漢國家要將其淪爲不同級別的奴隸作爲懲罰,並根據罪行輕重附加黥(面額刺字)、劓(割鼻)、刖(斬腳)、宮(割生殖器)等不同級別的傷殘人身體的肉刑。秦漢法中在前額或臉部刺字的“黥刑”不減弱奴隸的勞動能力,它和“劓刑”的作用是爲奴隸打上持久以至終身不掉的奴役記號或烙印。
漢高祖九年12月,“(趙相)貫高等謀逆發覺,逮捕高等,並捕趙王敖下獄。(趙)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鉗爲王家奴,從王就獄”(《漢書》67頁,高帝紀下)。漢高帝曾購求楚將季布千金,濮陽周氏爲救他,將其髡賣爲奴:“乃髡鉗季布,衣褐衣,之魯朱家所賣之”(《史記》2729頁,季布欒佈列傳)。可見在秦朝和漢初,私家奴要被剃光頭髮和鬍鬚(髡)並頸戴鐵環(鉗),着褐色奴衣,而公家奴則分爲完(髡)刑和部分剃髮須的耐刑二種。男女奴隸的耐髮型類似文革期間爲所謂“罪人”剃的“陰陽頭式”。
秦漢國家的軍爵贖身法規定臣民或普通奴隸(隸臣妾)可以爲國家做貢獻爲親屬奴隸和自己贖身。秦“軍爵律”規定了二級爵(上造)以上的公民降低自己的兩級爵位變爲庶人(最低公民)可免去自己的親父母中的一人的奴隸身份;以及第二等級的奴隸(隸臣)斬了足夠敵首而連升兩或三級成爲公士(隸臣→(司寇)→庶人→公士)級公民如果降爵位一級爲庶人,他可免除自己妻妾一人的隸妾身份的;同理,一個隸臣身份的工匠斬一敵首,或他的親屬或朋友爲其斬敵首,他可升爲自由工匠,但身體受肉刑的奴工只能成爲半自由的國家工匠。
史料證明秦漢隋唐以來的中國奴隸制度和古代兩河流域的巴比倫、亞述、波斯等帝國的奴隸制度基本上是一樣的。兩河流域早期奴隸制城邦舒如帕克時代(前2600~前2400)的楔形文字契約表明田地和房產是可以出賣的,但沒有發現奴隸買賣的文件。可見在西亞文明的城邦建立時期,公私家同樣很少使用奴隸進行農牧業生產。戰俘多被處死,而不是用作奴隸。隨後,從拉旮什城邦時期(前2300~前2200)到亞述、巴比倫、波斯帝國時期(前330),奴隸生產製和小農經濟一直並存。在兩河流域奴隸社會中,由於沒有國家奴隸制只有債務奴隸制,巴比倫國家不用戴罪立功贖罪的方法來減少淪爲奴隸的公民數量,而是禁止私人家庭把有期限的債務奴隸變成真正的終身奴隸。所有的債務奴隸在被奴役四年後都應獲得自由。當一個國王即位後往往大赦全國的債務奴隸,其事在國王的年名中被稱爲“在全國建立了公正(或國民的自由),使人心舒暢”。巴比倫王薩比烏姆以及漢莫拉比和他的4個後代王:叄蘇伊魯那、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阿米察杜卡的年名都證實了他們在其元年發佈解負令釋放債奴婢的重大舉措。和秦漢法把被俘的公民淪爲國家奴隸不同,當被俘或失蹤的巴比倫士兵回到祖國後,巴比倫法律仍然把他看爲公民,把公民享有的份地還給他。當一個在敵國爲奴的前公民被商人作爲奴隸買回國時,法律要求他的自由不用贖金就立即被恢復。
古巴比倫國家沒有發展到奴隸社會的高級階段——國家奴隸制,還停留在家庭奴隸制階段。法律往往把較重的罪犯處死,而不是淪爲奴隸。由於國家對奴隸的數量需求不大,因而沒有株連親屬的法律。前14~11世紀的《中亞述法典》比《漢莫拉比法典》晚幾個世紀,其中的刑罰已包括爲國王勞動20天或1個月,但是和秦漢法比照,罪犯被奴役時間非常短。
秦漢國家處於奴隸社會的高級階段——國家公有奴隸制階段:除了公民家庭使用私有奴隸外,奴隸制帝國還大量使用公有奴隸。國家奴隸的來源一部分出自外國戰俘,更多的是帝國通過刑法將犯有不同程度罪行的公民淪爲不同級別的國家奴隸。
爲了增加奴隸的數量,當一個男公民犯法成爲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國家奴隸時,他的家屬也同時淪爲國家奴隸。這就是中國奴隸制刑法中特有的“連坐”和“株連”法。怠於農耕生產而致貧困者,本人及其妻子沒爲官府奴婢等規定,在秦律中乃爲常見。由於皇帝是國家的代表,國家奴隸實質上是王朝的奴隸。這一制度的特點是,每個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貨幣購買或者戰功分得奴隸作爲自己的財產,但國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錢僅通過法律的懲罰就可以把許多公民變成奴隸,從而成爲國家奴隸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男奴娶自由女生子:巴比倫奴子爲自由人,秦漢奴子爲奴隸;自由男和女奴生子:巴比倫法、秦漢法均爲自由人。秦漢法:主和他人的女奴有子,爲他家奴婢;男奴隸娶女主或主家女,奴隸處死,女人爲國家奴隸。胡伊德說:“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國的太倉令(王室倉庫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長安服刑。他的女兒上書,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復生,受過刑的人一輩子殘廢,想改過自新也無路可走,她表示自願當官奴婢,請求爲父親贖罪。文帝深受感動,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後確定將割鼻子改爲打三百下,斬左腳趾改爲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這表明官奴的大量存在。
秦漢等國家奴隸制帝國滅亡的原因正是“專任刑罰”,至於“窮武極詐,士民不附,卒隸之徒,還爲敵讎,猋起雲合,果共軋之”,“赭衣(奴隸)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漢書.刑法志》),這就是歷史發展的辯證性。陳勝、吳廣的首發起義軍多是奴隸、罪徒和貧民;陳涉,罋(甕)牖、繩樞之子,氓隸之人,而遷移之徒。
儒家王莽的國家奴隸制
王莽(前45-23年),字巨君,他姑母王政君是漢元帝的皇后、漢成帝的生母。自漢成帝起,王家有九人封侯,五人做大司馬。王莽父親早死,沒有輪到封侯,以致家境孤貧。王莽以孝順母親而聞名,爲一時人望之所寄。他的伯父大司馬大將軍王鳳病重,王莽侍疾盡心盡力,親嘗湯藥,亂首垢面,一連幾月不解衣帶。王鳳頗爲感動,臨死前將王莽託付給王政君。王莽因此做了黃門郎,躋身政壇,其後終於成爲大司馬大將軍。
王莽贍養救濟名士,家裡不留餘財,連自己的車馬衣服都拿來分發給賓客。一次王莽的母親生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王莽妻出去迎接,她衣不曳地,破布蔽膝。諸夫人以爲是婢傭,後來知道是大司馬王莽的妻子,都驚詫莫名。
漢成帝綏和2年(公元前7年)的春天,西漢的上空出現了“熒惑守心”的異常天象。所謂“熒惑守心”就是火星(古稱熒惑)在天球上運行到心宿(28宿之一)的位置。《漢書.天文志》說“熒惑”代表“爲亂爲賊,爲疾爲喪,爲飢爲兵”;更可怕的是“居之三月國有殃,五月受兵,七月國半亡地,九月地太半亡,因與俱出入,國絕祀。”就是說,“熒惑”超過九個月,仍出現在天空上,就有亡國的可能!如此嚴重的惡果,舉國上下豈能不惶遽怵惕!
此時,翟方進的親信議曹(丞相的幕僚)李尋受王莽指使指責翟方進說:“近年來天象異常,災害頻仍,民心浮動,盜賊四起,可爲寒心。您久處高位,上無憂時濟世之功,下無舉能讓賢之行,而望永保富貴,難矣!如今大責日甚一日,對您來說,即將降臨的豈但是一般的懲罰而已。現在相府屬官三百餘人,有誰願與您休慼與共,轉危爲安的?”王莽又指使皇帝身邊一個小郎官賁麗向皇帝建議說:“現在熒惑守心,應該有一個大臣出來承擔責任。”
處於恐懼中的漢成帝聽了賁麗的話,立刻召見翟方進。接着皇帝賜給他的冊書雲:君在相十年,天下災害並至,民被飢餓;加之盜賊蜂起,貪官橫行;朝中大臣朋比爲奸,爾虞我詐,不知誰負其責?……事已至此,君卻幻想久處顯位,豈不難哉!今欲有所黜退,於心不忍,現命尚書令賜好酒十石,牛一條,祝君好自爲之。
就這樣,這個汲汲於富貴的翟方進,讀完詔書的當天,便自殺身亡了。翟方進死後,漢成帝下令封鎖消息,不許透露翟方進的死因(讓人知道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誰還敢跟你辦事)。隨後爲他舉行了空前盛大的葬禮,所用葬物和禮數都超過了以前任何一屆丞相。漢成帝多次親臨弔祭,還派九卿追贈翟方進以丞相高陵侯印綬,諡曰“恭侯”,讓其長子翟宣繼承侯位。這就是專制主義的政治,既醜惡,又虛僞,令人作嘔。翟方進死後不到一個月,這位皇帝就死了,在位26年,享年45歲。
漢成帝死,哀帝即位,新的外戚傅氏、丁氏掌權,王家受到沉重打擊。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被免職歸家。他閉門自守,兒子王獲殺了一個奴婢,被王莽逼令自殺。但王莽在士人中的聲譽日增,官員爲王莽鳴冤上書的數以百計。
漢哀帝死後,王莽迎立中山王劉箕子爲帝,是爲漢平帝。平帝只有九歲,由太皇太后王政君臨朝聽政。王莽位居首輔,一切政令都出自他。王莽着手清除權傾一時的丁傅外戚的勢力,將皇太后趙氏貶爲孝成皇后;接着再廢傅太后、趙皇后爲庶人,皆自殺。丁、傅兩家親屬都被免去官職,流放蠻荒之地。
有一年盛夏大旱,郡國飛蝗成災,王莽自己帶頭不吃葷,並出錢一百萬,獻田三十頃,以賑災黎。滿朝公卿,見王莽如此,也都紛紛捐田獻宅。連王太后也省下自己的“湯沐邑”十個縣交給大司農管理。王莽派使者去民間捕蝗,又廢漢皇室的呼池苑,改設安民縣,募貧民遷居,沿路飲食及所需田宅、器具、犁牛、谷種、食糧都由官府供給。在長安城中造五個裡,有住宅二百區,讓貧民居住。因此朝野上下,都交口稱頌王莽的仁德。
爲籠絡人心,王莽欲自比周公,買通塞外蠻夷,讓蠻夷假稱越裳氏,獻入白雉。遠古周成王時,曾有越裳氏來朝進獻白雉。羣臣仰承王莽之意,上書稱王莽德及四夷,早已超過了周公,以安定漢朝的緣故,應加封爲安漢公。王太后在羣臣蠱惑下,再三加封王莽,王莽十分做作地再三推辭,甚至託病不朝。最後才接受了安漢公的賜號,卻把俸祿轉成二萬八千人的封賞。又有黃支國獻入犀牛,廷臣都說黃支國在南海中,離京師三萬裡,以前從來沒有朝貢,現在來獻犀牛,是安漢公的威德所致,其實這些都是王莽一手安排。
王莽私下囑咐大臣,上奏稱王太后春秋已高,不宜親省小事,此後政事盡歸王莽裁決即可。之後朝中只知有王莽,不知有漢帝。平帝年已十四歲,漸漸懂事,恨王莽的專橫跋扈,宮中的侍役多是王莽安插的耳目。王莽得知後,便先下了手,他在臘日進獻一杯毒酒。平帝喝了酒後,腹痛難忍。王莽假意做愁眉淚眼狀,並寫了一篇祝文,情願以身代帝,然後將祝文藏在金縢裡(金縢藏策本是周公因武王有病,願甘代死的典故),羣臣都稱譽王莽是再世的周公。不久平帝腹痛而死,時年僅十四歲。
王莽的長子王宇因呂寬案,被王莽逼迫自殺,牽連數百人。由此他得到了大義滅親、公而忘私的美名。王莽的妻子病而失明,王莽叫兒子臨去照顧。臨和王妻的侍女原碧私通,後來王莽又佔有了她,臨就和原碧密謀要殺王莽。不幸事泄,王莽爲了保密,竟把辦案的人全部殺掉,以毒酒賜臨,臨不肯飲,自刺身亡。王莽後立四子王臨爲太子。
平帝年幼無子,羣臣想在宣帝曾孫五人中推立一人,王莽藉口五王都是已故平帝的兄弟,不能相繼爲帝,應在宣帝的玄孫中選立。宣帝玄孫有二十三人,王莽卻找了一個年僅兩歲的劉嬰爲皇太子,號爲孺子。
這時讖緯禪讓之說盛行。武功縣長孟通在井中得到一塊白石,上有紅字:“告安漢公王莽爲皇帝。”王莽派王舜將此事轉告王太后,太后作色說:“這純是欺人的妄語,不宜施行!”王舜說:“事已如此,無可奈何,沮之力不能止。又莽非敢有它,但欲稱攝以重其權,鎮服天下罷了”。王太后無奈,只好下詔封王莽爲“假皇帝”。從此王莽身穿天子袞服,戴天子的冕旒,南面受朝,出入坐鑾駕,自稱爲“予”,年號稱爲居攝元年。
王莽攝政時的公元7年,東郡太守翟義舉起反王莽的大旗。長安周圍的三輔地區共23縣,聽說翟義在東方舉起反王莽的義旗,也一哄而起。翟義兵敗後,被押解到陳縣(今河南省淮陽縣),當衆碎屍萬段。王莽將翟宣、劉信的兩個兒子等24人在長安當衆碎屍萬段。王莽又把翟義的府第全部毀掉,然後用水淹沒。把翟方進和翟家的祖墳全都刨開,焚棺揚屍;並將翟氏家族成員殺個精光,之後,同葬一坑,裡面還埋上五種毒草。公元8年2月,陝西的叛亂被平定,23個縣遭官軍屠殺。王莽下令在叛亂猖獗的地區:濮陽、無鹽(今山東省汶上縣西北)、圉縣、槐裡、周至(今陝西省周至縣東)凡五處,在大路通衢之側,用被處死的人的屍體,建起長寬各5丈,高6尺的“武軍”,上立高1.6丈的大標牌,書寫“反虜逆賊鯨鯢”幾個大字,用以警告效尤者。這就是他的“仁者愛人”。
齊郡臨淄縣亭長辛當,夜裡夢見天使對他說:“攝皇帝當爲真皇帝,如若不信,亭中發現新井,便是確證。”第二天早晨辛當起來,見亭中果然有一口深百尺新井。巴郡也有石牛出現,上有紅色的文字,大體都是上天命王莽爲帝之類的話。王莽便改年爲初始,以應天命。
公元8年,在長安學儒學的梓潼人哀章投合王莽,私下制了一個銅匱,上刻傳位王莽的讖言。哀章穿黃色衣冠,扮成一個方士,趁黃昏將銅匱交給高祖廟裡的守吏,然後裝神弄鬼地匆匆離去。守廟官忙報知王莽,王莽打開銅匱,上刻攝皇帝王莽應爲真天子,並署佐命大臣十一人,當然少不了哀章的名字。次日王莽率羣臣入太祖廟拜受金匱禪位,定國號爲“新”。廢孺子嬰爲定安公,西漢滅亡。王莽照金匱策書按名授官,只有王興、王盛兩個姓名,是哀章捏造的;王莽遣人四處尋訪,不久找到一個城門令史叫王興,還有一個賣餅的叫王盛,當即把他們封爲將軍。
很多人都極力支持王莽稱帝,其中包括著名的大學者劉歆和身居要職的孔子世孫孔光。王莽上臺後,就急忙任命了西漢大儒劉歆爲“新朝儒家大帝國”的國師,在王莽眼看着要被推翻的節骨眼上,劉歆揹着王莽前去勾結原漢朝的將軍王涉、大司馬董忠,後因事泄而自殺。
王莽自稱爲黃帝虞舜的後裔,尊黃帝爲初祖,虞舜爲始祖。王莽是儒家學派的鉅子,以一個學者建立一個龐大的帝國,中國歷史上僅此一次。王莽要把儒家學說在政治上一一實踐,締造一個理想的快樂世界。王莽機械的迷信制度萬能,他認爲“制度確立之後,天下自然太平”。他認爲古代社會中,人人平等,可到了後來,互相爭奪,遂發生不平等現象。富人有很多土地,窮人一無所有。男子淪爲奴隸,女子淪爲婢女。爲了剷除造成這種不公平的罪惡,王莽的新政府成立後,即實施一連串新政策:
①土地國有:恢復1200年以前的井田制度。稱天下田爲王田,不得私下買賣。一家不滿八口,田過一井(九百畝),超過的土地,一律沒收,或分給他的鄰居。
②耕地重新分配:沒有土地的農夫(佃農),由政府分給土地。以一對夫婦一百畝爲原則,不滿一百畝的,由政府補足。
③凍結私奴制度:雖沒有馬上廢止,但禁止所有奴隸婢女繼續買賣,違令重罰。以限制奴隸的範圍和數目不再擴大,使它最後自然消滅。
④強迫勞動:凡無業遊民,每人每年罰布帛一匹,無力繳納的,由政府強迫他勞役,在勞役期間,由政府供給衣食。
⑤實行專賣制度:酒專賣,鹽專賣,鐵器專賣,由中央政府統一發行貨幣(從前任何富豪都可製造銀錢,新政府收回這種授權)。天然資源都爲國家所有,由政府開採。
⑥建立貸款制度:人民因祭祀或喪葬的需要,可向政府貸款,不收利息。但爲了經營農商事業而貸款,則政府收取純利十分之一的本息。
⑦實行計劃經濟:由政府控制物價,防止商人操縱市場。食糧布帛之類日用品,在供過於求時,由政府照成本收買。求過於供時,政府即行賣出,以阻止物價上漲。
⑧徵收所得稅:一切行業,包括漁獵、卜卦、醫生、旅館,以及婦女們家庭養蠶織布,都課徵純利1/10的所得稅。政府用這項收入作爲貸款或平抑物價的資金。
百姓養生嫁娶、宮室封國、刑罰、禮儀、田宅車服等儀式皆遵照西周制度。王莽懍遵儒家“正名”學說,他用儒家學帕特有的繁文縟節,不憚其煩的改官名、改地名,凡是“現代”的全都取消,一律恢復“古代”原名。改的太多,以致沒有人能記得住。
西漢政府對西南夷諸部落酋長,大都用王爵羈縻,這不過是不費一文的虛名,王莽卻改封他們侯爵。句町王拒不接受(句町國,雲南廣南),首先起兵叛變。王莽又把西漢政府頒發給匈奴汗國單于的金印(匈奴單于璽),改爲“新匈奴單于章”。皇帝的印稱“璽”,“章”是普通人的印,烏珠留若單于氣衝牛斗,遂跟中國斷絕關係。
王莽認爲自己比任何人都聰明,他不能容納與他意見相異的建議。他對句町國和匈奴汗國的反抗,採取迎頭痛擊政策。
王莽連年挑起戰事,所需入不敷出,於是只有課重稅於民間:鹽稅、酒稅、鐵稅、山澤採辦稅、賒貸稅、銅冶稅等等多如牛毛。貧民無法謀生,富人也朝不保夕。揭竿造反的流民,四處攻城略地。王莽正與匈奴作戰,顧不上這些,便親自去南郊禱天禳災,用五彩藥石燒了一個北斗形的銅鬥,號爲“威鬥”,用來象徵性地平息天下的叛亂。
天鳳四年,全國發生蝗、旱災,饑荒四起,王莽叫百姓煮草根以代糧,赤眉、綠林軍相繼揭竿而起。更始帝劉玄在綠林軍支持下即位,派王鳳、王常、劉秀進攻昆陽等地。莽軍一觸即潰,在昆陽之戰以40餘萬軍不敵萬餘兵力的劉秀,巨毋霸也掉進河裡被淹死。
地皇四年,王莽率羣臣至南郊,舉行哭天大典,稱“天生德於予,漢兵其如予何?”綠林軍另一支勁旅攻入長安,王莽赦免城中獄中的囚徒,授給他們兵器,並飲血盟誓說:“有不爲新室者,社鬼記之!”更始將軍史諶攻佔渭橋,這些囚徒都跑得無影無蹤。城中起火,王莽逃到漸臺,漸臺四面皆水,王莽還抱着符命、威鬥等一些不管用的玩意,公、卿、大夫、侍中、黃門郎從官千餘人隨他上了漸臺。城中少年響應,商人杜吳在漸臺殺了王莽,校尉公賓斬其首,起事軍將首級懸於宛市之中,王莽時年68歲。當時有人割王莽舌切碎分食,因爲人民痛恨王莽用他那條長舌一再向人民許願過好日子,結果是一次又一次的騙局。
由儒生把持的正統修史者把王莽定義爲不道的奸臣、篡位的賊逆,儒家人物甚至拒絕承認王莽本人就是儒門弟子。遍查正史,關於王莽出身的資料只有含糊其詞的五個字:“被服如儒生”。言下之意是說“啊,這個王莽嘛,咋說呢,好象是穿了一件俺儒家的衣服。”
三國到隋唐五代的奴隸制
三國和晉代,奴婢制仍如秦漢,被稱爲“私屬、私附”或“蔭衣食客”。同時出現農奴,被稱爲“有蔭佃客”或“部曲”。東漢末大亂,人口遭受極嚴重的損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強霸佔戶口,脅迫貧弱戶當私屬。晉武帝又發官奴婢、屯田奴婢配爲夫婦,每一百人成立一屯。與限田制同時頒佈的有蔭佃客和蔭衣食客(與奴相似的僕役)制。蔭佃客制規定一品二品不得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蔭衣食客制規定六品官以上得蔭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晉惠帝時,石崇做荊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餘區,奴八百餘人。石崇經常大宴賓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飲酒不盡,就令人斬勸酒美人。有一次丞相王導與大將軍王敦一起拜訪石崇,石崇請他們喝酒。丞相平素不能飲酒,只好勉強應付,以至大醉;大將軍敦故意不飲酒,看石崇咋辦。這樣,勸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務”,一連被斬了三人。旁人十分緊張、不安,勸大將軍敦快飲酒吧!敦卻說:“他殺他的人,和我有什麼關係!”真是無恥之尤。士族婦女同樣腐朽,她們使用婢僕,自己啥事都不做。有兇悍的殺婢妾,沒有人指責。
東晉士族的特權之一是“私藏戶口,以爲私附”,山遐作餘桃令,到縣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萬人。從東晉到樑陳,有所謂估稅,凡買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買賣每一萬錢抽稅錢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斷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隸,稱爲屬名。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晉陶侃有家僮千數,刁協家有奴婢數千人。宋謝混有奴僮千數百人,沈慶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當作重要財產,兄弟分家時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織布;有時也派奴到遠方去經商,不會逃走。525年,樑將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將三千餘人來建康,都印額爲奴。可見,奴隸額上印着字,無法逃走。齊時,劉寅使奴當伯上廣州,經過七八年還是回來了。奴婢來源主要是破產農民,侯景作亂,奴隸成爲侯景唯一的支持者。奴婢一人抵米六鬥或值錢五千至七千,奴婢價格比西漢時的一萬伍千到四萬賤了不少。
北方遊牧民族入主中國後,奴隸制度更爲發達。擄掠人口爲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擄掠者就是魏皇帝。東晉安帝時,仇池公楊盛上表敘述魏國情形,說魏國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餘人,織綾錦、養豬羊、牧牛馬、種蔬菜、販賣牟利。以皇帝爲首的統治集團下至一部分鮮卑士兵各佔有多少不等的奴隸。《魏書》稱奴隸爲俘獲,有些稱男女或新民,有些稱生口,前者指民戶或隸戶,後者指奴婢,將士私自俘獲的人應是屬於生口類。魏太武帝時俘獲的生口數量更大,不僅頒賜給出戰的將士,而且還給留臺未出戰的文官頒賜生口、繒帛、馬牛各有差。魏國存在着大量的奴隸,從事生產來供養文官和鮮卑兵。
同時,漢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虜。匈奴人劉宣說;“晉爲無道,奴隸御我”(《晉書》33卷)。一般匈奴人給晉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數千人。爲了防止被掠爲奴隸,外族人願爲私人當田客(種田農奴)。後趙王、羯人石勒曾是幷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寧驅的田客。當他逃荒時,晉官吏想縛他賣爲奴,由於寧驅的保護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捨。他建議郭敬把飢寒交迫的羯人騙到冀州出賣爲奴,不至於餓死。幷州刺史司馬騰大捉胡人,兩人一枷,押到冀州出賣,石勒也被執賣給平縣師歡家爲耕奴。師歡怕他鼓動耕奴們反抗,把他釋放。他給人家當傭工,又被亂軍捉獲。爲了不被賣爲奴,他聚八騎起義,後殺敗晉新蔡王司馬騰。鮮卑慕容部人皮膚潔白,晉士族多買慕容部婦女爲婢妾。
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親兵,又是附屬於他們的農奴。北魏、北齊、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調、徭役制度,都規定了奴隸課稅或不課稅,這表明奴隸是這一時期的重要人力和財富資源。由於各家的奴隸數量多,北齊只能給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擁有60個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齊均田法,普通民衆一夫受露田80畝,一婦40畝,奴、婢與良人同。丁牛一頭受田60畝,不得多於4頭。每丁受永業田20畝種桑麻,齊制和魏制不同處在於齊制奴婢不受永業田。557年,齊文宣帝時,宋世良請分牛地給貧人,說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貧人無立錐之地。周武帝遵行齊制,隋文帝也尊齊制。”581年,度支尚書蘇威奏請減課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許。單丁和僕(部曲)隸(奴婢)半課。604年,隋煬帝即位,廢除婦人、奴婢、部曲的課役。唐租庸調法採用隋煬帝的新制,不再取婦人課役。男丁(23-58歲)和受田中男(18-22)向國家納租和調絹並服役。
北周武帝數次釋放奴隸和雜戶,但允許北周貴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隋末平涼一帶有所謂“奴賊”,首領出身奴隸,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隸。唐軍中有奴隸應募作戰,立功後得賞,經隋末戰爭,奴隸和部曲的人數更爲減少。唐刑部屬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隸。奴隸來源是俘虜和叛逆犯的家屬,通年服役者稱爲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稱爲番戶,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個月。免兩次稱爲“雜戶”或官戶,每兩年服務五番。免三次成爲良人。
唐代奴婢數量衆多。唐高祖李淵曾賜給功臣大批奴婢,如給武則天的父親武士鑊奴婢300人,別食實封500戶。司農寺將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官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雞彘,以戶奴隸課養。俘口則配輕使,始至給享食(《新唐書》志38,百官3)。稅法即行,京兆少尹韋楨、長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載得80萬緡。唐朝的登萊沿海奴婢買賣中有大量的新羅人被賣爲奴。唐代佛教寺廟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個僧尼有一個多奴婢:武宗即位,毀天下寺廟4600;籍僧尼爲民26萬五千人,奴婢15萬人,田數千萬頃。……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爲兩稅戶,人十畝(《新唐書》志42,食貨2)。由於奴婢在唐代屬於不課口,可從唐代的人口普查數中的不課口數估計出當年的奴婢數量。唐代戶分課戶和不課戶兩類。無課口的戶稱爲不課戶:1、貴族和外戚的親屬;2、九品以上的官員;3、學生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戶的人;4、老(60歲以上)、殘廢、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流內九品以上官’(當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課役,稱爲‘不課口’;5、有勳的百姓(非勳官的有功者);6、新附戶暫免課役。據《通典》,755年(天寶14載),天下不課戶345萬戶,課戶534萬。人口總數5291.9萬,其中不課口4470萬,課口820.8萬。”如果不課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爲總人口的四分之三,爲3352.5萬,不課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數量則爲1117.5萬。貴族、九品上官員、學生、義夫節婦家屬、老殘、寡婦、有功者和新附戶的數量不會超過不課口總數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計當時奴婢和部曲的總數有558.75萬人。而普通課稅的平民男子才820.8萬,奴隸數量已近於平民。前一年(天寶13),不課口爲4521.8萬人,課口男丁爲766.2萬人(總人口5288萬,《舊唐書》玄宗紀),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當然,可能有些逃亡、隱藏的課戶不在統計之中,可是他們只能依靠豪強生活,淪爲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戶,部曲和佃戶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強多少的農奴。760年(唐肅宗乾元3年),《通典》說,本年不課戶117萬戶,課戶75萬戶。總人口1699萬,不課口1461.9萬人,課口237萬人。5年內,平民減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戶數量減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課的的婦女和未成年人約佔人口的3/4,則爲1274.25萬;這樣,不課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貴族、官員、老殘等)和奴婢爲187.65萬人。按一半除去不課口中的男性自由人,當年的奴婢則估計至少有93.83萬人,接近平民男子237萬的一半。唐代皇室、貴族和豪強的莊園遍佈全國,由奴婢和佃戶耕種,佃客的身份是莊主的私屬。
《唐律疏議》還把部曲和奴婢並舉:“奴婢部曲,身繫於主”;“部曲奴婢,是爲家僕,事主須存謹敬。”唐律中關於部曲、奴婢卑賤身份地位的大量規定以及授予主人對賤口近乎生殺予奪的權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長制的宗法血緣關係,利用倫常名教,確定賤口卑賤的身份等級地位、藉以強化對依附勞動人口的佔有與超經濟強制的意志。爲什麼父家長制下的奴隸命運更爲悲慘?爲什麼唐律規定下的賤口,身份地位在許多方面比羅馬法下的奴隸還要低賤?這顯然是與父家長在宗族與家庭關係中的絕對統治地位聯繫在一起的。
第6節宋代的奴隸制
宋代至清代,中國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隸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於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屬於半自由人。古代兩河流域有一種附屬於王室和貴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會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間,等於中國的部曲和佃客階級。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爲進步,是地主豪強奴役農民的農奴制度。
蔡美彪等論述說:“唐代中期以來,地主佔有大片的田地,形成莊園。宋代地主的莊園,更加普遍地發展。所謂‘浮客’的佃戶也寄住在地主的莊上。佃農自己完全沒有土地,租種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幾百戶,兩川一帶的大地主可有數千戶。佃農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被緊緊地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貸剝削——伴隨着租佃制關係的發展,地主放高利貸成爲重要的剝削手段。農民冬春借糧,以夏麥償還。夏麥償還了債,春秋再借糧,以冬禾償還。收成還債甚至還不足,無法交租,再把欠租作爲借債加利。這樣,農民年年要借債,永遠還不清。在宋代社會經濟中,高利貸剝削成爲極爲嚴重的問題。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貸剝削、束縛着佃農。而且還可以用‘換佃’的辦法相威脅,加重盤剝。佃農卻不能隨意離開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國前,南方各割據國裡,地主和佃客的剝削關係發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縛,即所謂人身依附關係,各個地區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異。宋朝建國後,這種差異性仍在不同的地區顯現出來。總的來說,在南宋統治時期,隨着土地兼併的發展,佃客的人身束縛在不斷加深。仁宗時,頒佈‘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範圍擴大到忠、萬、歸等州,即擴大到整個夔州路;並規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鄉三年以上者,承認既成事實;以後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屬,‘一併追歸舊主’。此後,嚴禁逃移。2)地主不得‘強搬佃客’,即不準搶奪佃戶。
1205年,夔州路轉運判官範蓀說:‘富豪之家爭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衆,舉世搬徙。’可見地主之間招誘搶奪佃客的現象仍在發展。範蓀校定後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強迫佃客的家屬充役;2)典賣田宅的人不得向買主租種原有的土地充當客戶。買主也不得強迫典賣田宅的人充當僱工或奴僕;3)借貸錢物,只憑文約交還,債主不得強迫債戶爲地客;4)客戶身死,妻子願改嫁的,聽其自便,客戶的女兒也可‘自行聘嫁’。範蓀的‘新法’,從條文上看,是對地主的權力稍加限制;但也從反面說明:當時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強迫役使佃客家屬,強迫典賣田地和欠債的人作佃客,以至於干預佃客妻女的婚嫁。這種佃客的人身束縛,當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現實。
戴建國討論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現的“僱傭奴婢”制度。在宋文獻中經常出現“主僕名分”、“奴主之分”,用以指奴婢、佃客與僱主結成的關係。僱傭奴婢以契約形式與僱主結成主僕關係,成爲僱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輩。在日常生活中,僱主以家長身分對奴婢進行監管。……奴婢在僱傭期間,猶如賣身於僱主,毫無自主權。僱傭期間,僱主可以佔有女使的身體,女使沒有性自主權。在唐代,奴婢如同財產可以買賣。至宋代,奴婢普遍以僱傭形式依附於僱主。南宋禁止略人爲奴婢,違者處死刑,似乎與宋初制定的《宋刑統》規定一樣。然在民間,由於種種原因,還存在略賣奴婢現象。這些人被略賣後,“終身爲賤”。
唐末五代以來,門閥士族徹底瓦解,良賤制受到強烈衝擊,從而爲賤口奴婢的解放開闢了一條大道。大量奴婢成爲自由人,奴婢來源逐漸枯竭,導致奴婢市場萎縮。相反,僱傭市場卻隨之擴大。許多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困良人出賣勞動力,與僱主結成契約關係,從事原來賤民所從事的職業。但是奴婢制並沒有立即隨着門閥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時期,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良賤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時期。原先賤口奴婢所從事的家內服役者的職業仍然存在,由於良賤之別的觀念不可能隨着良賤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這一職業的後來承擔者,在民間仍然被當作賤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兩宋不同的時期,因良賤制度的存亡而有所變化。宋代奴婢因主僕名分的影響,依附於僱主,沒有自主權,在司法上,與僱主發生法律糾紛時,以家族同居法處置,法律上與僱主仍處於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實際是由賤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組成的混和體。作爲賤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產,被當作家庭財產與雜畜、貨物同處一列,自由買賣。在賤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們來源於生活貧困的良人。他們以締結契約的方式,與僱主結成僱傭關係。相對於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於其成分的變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結果。在良賤制受到衝擊後,原來舊的針對賤口奴婢的法律無法適用於新的良口奴婢。
《金瓶梅》中描寫的人的價值很賤。譬如:甘願爲奴,人的價錢不如物,僱工2-3月的工錢相當於奴婢的身價相當於一次通風報信的價錢,特權階級可以隨便殺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寫甘願爲奴:婦人聽見話頭,明知張四是破親之意,便佯說道:“自古船多不礙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願讓他做姐姐。雖然房裡人多,只要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歡,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歡,便只奴一個也難過日子。況且富貴人家,那家沒有四五個?你老人家不消多慮,奴過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張四道:“不獨這一件。他最慣打婦煞妻,又管挑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賣了。你受得他這氣麼?”婦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漢雖利害,不打那勤謹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裡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張四道:“不是我打聽的,他家還有一個十四歲未出嫁的閨女,誠恐去到他家,三窩兩塊惹氣怎了?”婦人道:“四舅說那裡話,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兒們好,不怕男子漢不歡喜,不怕女兒們不孝順。休說一個,便是十個也不妨事。”張四道:“還有一件最要緊的事,此人行止欠端,專一在外眠花臥柳。又裡虛外實,欠人家債。只怕坑陷了你。”婦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邊做些風流勾當,也是常事。奴婦人家,那裡管得許多?惹說虛實,常言道:世上錢財儻來物,那是長貧久富家?況姻緣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這樣費心。”
第九回寫人不如物:西門慶用16兩銀子買了一張黑漆歡門描金牀,……西門慶把春梅叫到金蓮房內,令他伏侍金蓮,趕着叫娘。卻用五兩銀子另買一個小丫頭,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蓮六兩銀子買了一個上竈丫頭,名喚秋菊。排行金蓮做第五房。
而古希臘的荷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與20頭耕牛交換。據法國學者格羅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獻祭所用牛的價格爲平均每頭51德拉克瑪,不足同期奴價(1.7—1.8明那)的1/3;前375年牛價漲至每頭77.25德拉克瑪,不足同期奴價的1/56。由於蓄養奴隸費用高昂(一名奴隸的年生活費相當於3—4頭牛的價錢之和),因而凡購置並使用一、二名奴隸的公民,他在理論上至少可擁有8—16頭牛。因此,那種認爲擁有一、二頭牲畜就自然可擁有一、二名奴隸的說法,是缺乏必要的史實依據的。可見,西方自古人貴物賤。
遼、金、元的奴隸制度
遼、金、元等遊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會剛進入到奴隸社會,他們的奴隸制非常明顯,遼、金、元設置的“投下州縣”是集體安置奴隸的地方。這和兩河流域的亞述帝國、希臘的斯巴達奴隸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虜遷移到國內作爲集體奴隸的做法是一致的。
“遼阿保機南侵漢地,俘虜大批漢族居民做奴隸。在阿保機和遼太宗時代,先後建立了許多這樣的奴隸州縣。如阿保機破代北擄掠的漢民建龍化州,燕、薊所俘建龍化縣。以燕薊的俘虜建臨潢縣,以渤海俘虜建長寧縣。這樣的州縣有時仍然沿用俘戶原屬州縣的名稱,如以檀州的俘戶建檀州,俘三河縣民建三河縣。這些所謂縣民戶少則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實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戶州縣起初當是屬於契丹最大的奴隸主阿保機,皇后另有自己的州縣。契丹貴族也各自佔有這樣的寨堡,稱‘投下’或‘頭下’。遼朝境內分佈着大小奴隸主所佔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團集’的俘掠奴隸。”遼朝中期,奴隸制開始變爲農奴制。“聖宗時,遼朝普遍實行賦稅制。俘掠奴隸設置的投下州城,分賦稅二等,工商稅中、市井之賦歸投下,酒稅繳納給朝廷。投下俘奴由此變爲輸租於官、納課於主的‘二稅戶’。”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隸主依照佔有奴隸和牲畜的多少,佔有不同數量的耕地。凡佔有耕牛一具(3頭),民口25,即授田四頃零五畝。民口包括奴隸和女真部落的平民,佔田不能超過四十具。一個大奴隸主,有牛120頭,民口以千,就可佔地160多頃。金朝奴隸主在滅遼的作戰中,曾經掠回大批的契丹、漢人作奴隸。對降服區的人民,採用強迫遷徙的辦法遷到內地。如山西州縣的居民被大批遷到上京以至渾河路,潤、來、遷等4州的人民被遷徙到瀋州,被迫賣身給女真人作奴隸。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戶出賣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減少,金世宗下詔禁止。1181年,又禁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出賣奴婢,將田地租佃。1183年的統計數字表明,各地猛安、謀克戶,每戶平均佔有奴婢不過2.1口。金世宗時,皇室貴族仍然佔有大批奴隸。1183年的統計,在京都宗室的將軍司有戶170,正口983,佔有奴婢17880口,墾田3683頃。
成吉思汗“札撒”規定:軍將在陣前俘獲人口,即爲私有奴隸。元朝建立後,蒙古俘掠奴隸的慣例並沒有改易。大汗可隨時把農田及田上的漢人賞給皇親國戚——親王公主或功臣之類。宋國破滅後所舉行的一次賞賜中,少者賞賜數十戶數百戶,多者竟賞賜十萬戶。每戶以五口計,一次就得到50萬個奴隸。阿里海牙在對宋作戰中,即在湖廣俘降民3800戶爲奴。蒙古貴族有大量的奴隸,分佈在北方廣大地區,成爲“驅奴”。
驅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內的北方漢人和部分徵遷來的色目人。元朝一箇中等官員就有上百驅奴,一個大使長(奴隸主)的驅奴成千上萬,忽必烈寵臣阿合馬就有7千多個驅奴。驅奴沒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財產。驅奴既要向使長繳租,也要向政府納賦。元朝法律規定“驅奴與錢物同”,主人可以隨意買賣或饋贈;大都有馬市、牛市,也有人市,買賣奴隸。元初法律規定:奴隸有罪,主人可以專殺;以後,雖然規定要把有罪奴隸交由官府處治,但如奴隸打罵主人,主人打死奴隸無罪;主人無故殺死無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殺奴隸,減罪一等;元律還規定,私宰牛馬杖100,奴隸不如牛馬。主人可以對奴隸枷鎖禁錮,刺面割鼻。奴隸控告主人,即由官府處死。良民打死別人的奴隸,只杖170,罰燒埋銀50兩。奴隸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爲奴,稱爲“怯憐口”(家生子)。奴隸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稱爲闌遺(不蘭奚)奴婢。驅奴用以負擔家內勞役,也用來從事農牧業生產或軍前服役。官府或諸王役屬工匠,多是奴隸。元朝一代,驅奴一直作爲一個被壓迫的階級存在,人口衆多。宋代農村,地主出租土地剝削佃戶的租佃關係得到了普遍發展。金元之際約半個世紀的戰亂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一批佃戶被俘掠做驅奴,一批佃戶被迫投充豪門自保,大批農民逃往江南。武宗至大時,大批蒙古草原的貧民南逃,把子女賣作奴婢;有的被販賣到西域或海南。奴隸制度推行於漢人地區後,北方破產的農民,往往因償債典身或賣身爲奴。江南地區也出現了變相的奴婢買賣。
元滅宋時,在江南維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廣大佃戶主要分佈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戶數千家,多至萬家;大的寺廟可有佃戶數萬。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財物。如無力繳納,不能成親。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罵佃戶,甚至任情生殺。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說:亡宋以前主戶生殺佃戶,視若草芥。自歸附以來,少革前弊。事實上,佃戶只有略高於驅奴的卑賤待遇。元朝法律規定: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170,徵燒埋銀五十兩。地主打死佃戶,不須償命,和主人打死驅奴一樣只受杖罰,只不過杖罰較重。在驅奴制盛行的元代,擁有良民身份的佃戶,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實際上都近於驅奴。元代自耕農戶大量減少,因爲北方的自耕農在戰亂中大量地被掠爲驅奴,又有大量的農戶淪爲權豪的部曲(農奴)。倖存的自耕農和地主一起被列爲‘民戶’,要負擔繁重的丁稅、地稅和多種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內地流到江南的農民已有15萬。但是,隨着土地兼併和租佃關係的發展,江南的自耕農也越來越多地淪爲佃戶。
蒙古奴隸主在對外戰爭中對抵抗他們的俘虜往往大批殺死,只留有手藝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帶回蒙古成爲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屬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糧斷絕,十死七八,工奴的處境十分悲慘。蒙古滅金後,把各地的手工業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爲官匠戶,屬於與民戶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襲爲工匠,設官管領。1279年,籍人匠42萬,立局院70餘所,每歲定造幣縞、弓矢、甲冑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撥籤的匠戶30萬中汰選10.9萬餘戶,其餘縱令爲民戶。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襲其業,婚姻不能自主。這種制度是由工奴演變而來,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給口糧。散處在地方州縣的特別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況有所不同。他們多數是散居農村的小手工業者,被強徵入局,所得衣糧多爲官吏所中飽,一家生活常無着落。官府強徵抄紙、作木、雜色等行業的工人去織造局,他們無法應役,只好出資僱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傾家蕩產。
蒙元統治下的漢人、南人是賤民(奴隸)。任何一個蒙古人都可以隨意侵佔漢人的農田,任憑農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殺蒙古人償命,殺漢人罰交一頭毛驢價錢。漢人村裡新媳婦的初夜一定要給蒙古保長,漢人連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爲名,不能擁有武器,只能幾家合用一把菜刀。元政府規定:禁止漢人打獵,禁止漢人學習拳擊武術,禁止漢人持有兵器,禁止漢人集會拜神,禁止漢人趕集趕場作買賣,禁止漢人夜間走路。元政權爲了試刀是否鋒利,可以隨便在街上抓人殺掉,蒙古人習慣將逃工偷懶的漢人拋入海中做爲懲罰,最多的一次就將3萬多漢人拋入海中。
明清的奴隸制度
明清兩代繼承了元代的奴隸制度,“大家僮僕,多至萬指”(萬曆《嘉定縣誌》卷2“疆域志.風俗”),“人奴衆多,今吳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顧炎武《日知錄》卷13,“奴僕”)。明清時代被稱作“賤”的人,以奴婢爲中心,還包括了娼優隸卒、世僕、墮民等賤民集團,以及僱工、轎伕、剃頭匠、工、商等廣泛的灰色地帶。在與紳士對比時,一般良民也在貴賤之分下被歸入“賤”的一羣。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納入“對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級制中,其中有專門服役於人而成爲“賤民”階層的。洪武九年,南京皇宮營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員把中等工匠誤奏爲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這2000多個工匠全部閹割,幸虧有人竭力諫止,才使這些工匠免遭慘禍(修明陵的工匠都被悶殺了)。在明朝,不僅朝廷用宮刑,某些高級將領也濫施淫威,據《萬曆野獲記》載,明英宗時,靖遠伯王媼在征戰某地時,竟將民間幼童閹割爲奴,明英宗知道後並不干預。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當作自己的奴隸,任意侮辱。“上積疑其臣而蓄以奴隸,下積畏其君而視同秦越”(《黃宗羲全集》第一冊《子劉子學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鐐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傳》);明代皇帝對士人施之的奴役還體現於“廠衛”、“廷杖”和“詔獄”上。據《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統時,“殿陛行杖”已“習爲故事”。詔獄始於漢武帝,“明錦衣衛獄近之,幽系慘酷,害無甚於此者”。廷杖和詔獄是士人作爲皇室奴隸的標記。成祖則在“巡幸”時,令“下詔獄者率輿以從,謂之隨駕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傳》);正德朝“杖畢”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明朝官俸爲歷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後定明官祿,正一品月俸米87石,從一品至正三遞減13石,到最低官級,正七品至從九品最後遞減至5石。其後以絹以鈔以銀折算,也大抵依據此制。從官祿來看,明帝國的官員待遇同皇族相比,簡直天上地下!
中國佃客農奴制度在明朝繼續發展,明初由官家所佔的官莊,其畝數已達全部民田1/7。明代皇室貴族的土地佔有形式,大體上有三類:一類是皇室佔的土地,稱爲皇莊或宮莊。皇莊的收入專供某宮后妃和未就藩的親王的日常用度。從天順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莊有36處,佔地37595頃多。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設皇莊七處,隨後又增設蘇家口皇莊24處,前後不足六年,共增設31處皇莊。如果按弘治五處皇莊共佔地12800頃,每處皇莊平均佔地2560頃的標準估計,則增設的31處皇莊佔地就有79300頃之多。皇莊如此急劇擴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沒,田地上的農民不是被趕走就是淪爲皇莊的佃戶。
另一類是藩屬莊田,洪武時分封諸王就藩各地時就已建立。朱元璋廣封朱氏宗室,幾個兒子皆擁勁卒,居大鎮,下詔嚴令羣臣時時刻刻、無微不至地尊顯朱氏皇族。他有24個兒子和1個侄孫,都建藩爲王,有地有兵有錢。明朝的藩王都有5萬石米的俸祿,還有鈔二萬五千貫,絹布鹽茶馬草各有供給,以至於最低的“奉國中尉”也有祿米200石。到了明末,這些只會在王府裡配種生人的朱氏鳳子龍孫,競繁殖有幾十萬之衆。《明史.食貨志》記載,御史林潤曾經分析說:天下每年供給到京師的糧食是400萬石,而諸府的祿米是853萬石,缺一半還多;以山西爲例,山西留存的糧米是152萬石,宗祿米是312萬石;再以河南爲例,河南存留的米是84.3萬石,而宗祿米是192萬石。兩省存留米的全部,還不足宗祿所需糧米的一半,更何況官員的俸祿、官兵的軍餉都要從這裡邊出。
明中葉以後,各地藩王除兼併民田擴大藩府莊園外,還以子孫衆多,生活困難爲由,向皇帝乞討附近的官地,來擴展自己的地產。正統五年(1440)甘肅慶王家擁有土地一千頃,大部分由佔奪而來。1605年,四川省可耕地的70%掌握在諸王手中,20%爲軍屯土地,平民百姓耕種的土地只有10%。明代皇族親藩大量兼併土地,而他們的土地享有免稅的特權,造成全國1/2土地不納稅,給國家帶來了嚴重的財政危機。朝廷自天啓年間(1621~1627)開始屢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餉”。1618~1637年,賦稅竟增加了6倍。一畝農田產出只有6兩銀子,至少要交10多兩銀子的稅。面對苛重稅負,農地大量拋荒,農民流亡,最多時流民人數高達600萬人之巨,佔當時全國總人口數的1/8,導致了大規模農民起義的爆發。
萬曆帝的愛子朱常洵被封爲福王,詔賜良田4萬頃爲食邑,這一數字相當於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又不得不從其他省徵用一部分民田。結果,河南、山東和湖廣共有約二萬頃民田被劃歸福王。此外,前內閣首輔大學士張居正的土地亦劃歸福王所有,同時他還得到了四川茶鹽專賣權。福王的生活極其奢華,他在洛陽的王府造價高達28萬兩,是規定造價的10倍。李自成的軍隊於1640年攻入洛陽,福王府被放火燒了三天。崇禎年間,河南一省有八個親王:開封的周王有良田一萬餘頃;南陽的唐王、汝寧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趙王、懷慶的鄭王,每家有良田大約數千頃到上萬頃。衛輝的潞王有良田4萬頃,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廣。他除在河南、湖廣兩省佔有良田四萬頃外,還有皇帝賜的鹽引專利。
第三類是勳戚中官莊田。“勳”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謂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親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圍的宦官。貴族利用皇帝賜田的機會,可以兼併比賜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誣指爲無主荒地,藉以圈佔。勳戚貴族兼併農民土地較皇莊有過之無不及,勳戚莊田在北直隸和京畿分佈比皇莊爲多,所以其兼併的規模也比皇莊爲大。景泰二年(1451),貴戚汪泉霸佔官民田地共達3千餘頃。一些有權勢的貴族除奏請的土地外,還接受所謂“投獻”來的土地。投獻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爲了逃避苛重的賦役,自願把自己的土地獻給貴族,而自己則充當貴族莊園的莊頭或佃客,以求保護。一些人竟然把小戶農民的土地強行投獻給權貴豪強,自身充當管家。成化時,皇親王源的莊園原有賜田27頃,但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吞佔民產,乃有1220頃有奇,可耕者366頃,中多貧民開墾成熟之地。
除這三類莊田外,還有遍於全國的寺觀莊田,佔有的土地數也相當龐大。各類莊田的共同特點是,無論皇莊、藩府莊田或勳戚中官莊田乃至寺觀莊田,所佔的土地一律屬官田性質,法律規定不得買賣。各地的官僚鄉紳對民田的兼併也十分嚴重,如江南華亭的鄉紳董其昌佔有膏腴萬頃。“大約自成化以來,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廣東、福建等地先後出現一種現象:許多地區的農民,由自耕農或佃農的地位下降爲一種類似農奴的佃僕。所謂‘佃僕’又稱‘僮僕’,與地主不只是主佃關係,還有‘主僕名分’。他們雖然可以有妻子兒女和微薄家業,但社會地位猶如農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許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這種家奴大半用在家內使役,如被遣往莊田耕種,採用古代“免奴爲客”的辦法,便由奴認爲佃,但與主人仍保持主奴關係,成爲佃僕。”
明清兩代的工商奴隸制十分發達,畢道村說:“馬克思一再強調,只要工商業仍奠基於奴隸制、農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產就決不會導致資本主義。然而,中國封建工商業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隸制度和農奴制度。明清兩代,人們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錫爵、錢海山、徐階、李欽、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寧陵的苗思順、虞城的範良彥、無錫的大地主鄒望,河南的褚、範、苗、曾,麻城的梅、劉、田、李等強宗右姓所佔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數千人以上。蓄奴範圍之廣,乃至連一些中上層農民也佔有不少的奴隸。”
明初,涼國公蘭玉令家奴販雲南私鹽一萬餘引。永樂時,各都司衛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縣官都收留大量的“軍伴皁隸”,以“辦納錢財、買賣借貸”。宣德時,會昌伯孫忠以“家奴貸子錢於濱州”。景泰時,都指揮孫繼宗、孫紹宗,指揮孫顯宗及其侄子孫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鹽發賣”,遼東巡撫都御史李純放債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張瑾封王於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貨帛,載馬船以歸”。萬曆時,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無錫、蘇州、常州開設典當十餘鋪,“每鋪不啻二三十萬金”。此外,著名官吏徐階、朱國楨、徐顯卿各以織布、繅絲、養蠶而聞名鄉里,如其所述,這主要出於諸女僕之功。天順時,常熟大戶錢譁靠他的十三個奴僕發家致富。著名刻書商毛於晉,“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於耕種宅旁的二頃地外,主要用來刻書、校書。當時中國最大的幾個商業集團,徽商、晉商、福建的海商,無一不是靠奴隸支撐其商業的。其中,徽商的資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時也是中國奴隸最多、所受的奴役最嚴酷的地區。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僕用於“營運”。明代各類史籍中提及的工商業勞動力,特別是官吏、地主、大工商業主在工商業中的勞動力,很少不是奴隸。類似“勳戚之家縱令家人開設店肆”,“今豪勢之家用僕開店”之類的奏疏實是舉不勝舉。明代的各類小說,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敘及行此事的,幾乎都是奴隸。如《警世通言》中所講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講的陳篪,都養了幾個至幾十個家丁專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還蓄有經營着數十種手工業的幾百名農奴工匠。掌握了土地並壟斷了重要工商業的地主、官吏豢養了大批充當鷹犬的奴僕,將大批農民淪爲各色農奴。如東漢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際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僕、僱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隸爲其生產、經營骨幹的中國各類地主工商業也同時基於農奴制度之上。奴隸制和農奴制之間的相互補充、協同。付衣凌先生說:“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凡是商業發達的社區,奴僕也跟着盛行起來。明清商品經濟最發達的江南、閩粵等省,同時也是蓄奴最多最嚴重的地區。”
清代後期對蓄奴制度進行削弱。清律規定:佃戶與地主無主僕名分。實際生活中,地主擁有不同程度的超經濟特權,欺壓凌辱佃戶的行爲,極爲普遍。1727年,河南巡撫田文鏡鑑於地主視佃戶爲奴隸,私刑拷打,淫其婦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請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議定例文: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將婦女佔爲婢妾者,絞監候。清律中,低於凡人的還有僱工和賤民。僱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對僱主有人身依附關係,其勞動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質。隨着經濟的發展,不斷修改‘僱工人’的律例,使大批農民工向着自由的僱傭勞動者過渡。
清代法令規定各級貴族佔有的生產奴隸的最高限額爲:親王950名、郡王270名、貝勒215名、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級臣僚都可合法地擁有數十名不等的壯丁奴僕。其限額遠高於西漢,而這還僅是指生產奴僕,不包括家內奴婢。
崇禎11年冬至12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掠去漢民46萬2300餘人,崇禎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又“俘獲人民36萬9千人”(《清太宗實錄》)。順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諭兵部“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清世祖實錄》)。漢人奴隸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殺。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僅自殺的漢人,在滿清入關前後幾十年間,就不下10萬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數。由於滿清的瘋狂虐待,大量漢人奴隸逃亡,“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順治皇帝頒佈命令,“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爲連坐”。順治六年又改爲“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爲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清世祖實錄》)甚至投靠滿清的大漢奸靖南王耿仲明,由於收留了逃亡漢人奴隸,也被迫自殺。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莊和貴族莊園中的“壯丁”。他們被嚴格地束縛在土地上,從事極爲繁重的農業勞動,備受虐待,毫無人身自由,壯丁反抗和逃亡甚多。以1745年的畿輔皇莊爲例,460餘名莊頭所轄16800餘名壯丁,大部分不從事生產勞動,莊頭能驅使年久有益農務的壯丁僅290餘名。清廷只好允許將各地皇莊上的壯丁交地方官“載入民籍”,共16000民壯丁撥出爲民,只留290餘名保留農奴身份。從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賤爲民”的諭旨廢除了相當衆人的“賤籍”,但各地陽奉陰違,直到20世紀仍保留少部分的賤民。直到1909年2月6日,清廷才頒佈詔諭禁止奴隸制,規定“凡從前旗下家奴,概聽贖身,放出爲民”,“其經放出及無力贖身者,以僱工人論”。
清初平民思想家唐甄在康熙四十年說:“清興五十餘年矣。四海之內,日益貧困:農空、工空、市空、仕空。……故農民凍餒,百貨皆死,豐年如兇,良賈無籌。……吳中之民,多鬻男女於遠方,男之美爲優,惡者爲奴。女之美爲妾,惡者爲婢,遍滿海內矣。”
乾隆朝詩人魏來朋的《鬻子行》寫道:濰北邑當丁丑年,沿海村落少炊煙。無麥無禾空赤地,家家真乃如磬懸。膝下嬌兒莫能蓄,百許銅錢即便鬻。但令得主免飢餓,寧甘下賤爲人僕。交錢交兒說分明,錢交兒不隨人行。翁亦無奈強作色,驅之使去終不能。望兒揮手頻頻打,旁觀誰是解救者?頻打頻來懷中藏,兒聲長號翁如啞。
鄭板橋的一首《逃荒行》,可看出在所謂“十全老人”弘曆領導下的社會悲慘畫面:十日賣一兒,五日賣一婦。來日剩一身,茫茫即長路。長路迂以遠,關山雜豺虎。……嗟予皮發焦,骨斷折腰臂。見人目先瞪,得食咽反吐。……道旁見棄嬰,憐拾正擔釜。賣儘自家兒,反爲他人撫。……身安心轉悲,天南渺何許。萬事不可言,臨風淚如注。
馬戛爾尼回程路上寫的“紀事”中強調:西方把漢族和韃靼族混淆成了一個民族,可是清君卻不這麼看。“在歐洲,不論是波旁王朝還是哈布斯堡王朝的人,登上那不勒斯或西班牙的王位都無關緊要;君王完全與西班牙人或那不勒斯人同化。漢諾威人一旦掌握英國王權,他就不再是德國人了。相反,亞洲的君王念念不忘自己的祖根”。“過去了一個半世紀也沒有把乾隆變成一個漢人”。韃靼人說笑話總以漢人爲靶子。“只要有人拿漢人說笑話,那些年輕的韃靼王子就會興高采烈。在取笑女人裹腳時,他們拍手叫好;但聽到把韃靼婦女的木底鞋比作漢人的帆船時,他們就惱火。地位最低的韃靼人,在服從漢族官員時也會表現得十分勉強”。滿清對一個奴隸的民族實行種族隔離是全面的,嚴禁不同種族間通婚,北京的整個北城都沒有漢人,專供滿人居住。宮內女眷(包括奴婢在內)無論如何只要清一色的滿人:要防止一切種族混雜的情況。而宮內太監又毫不例外地全是漢人。這多有象徵意義呀!讓韃靼人繁殖,讓漢人絕種。英國特使發現中國“遍地都是驚人的貧困”,“大部分人全年只有一件衣服穿”,“我懷疑以前傳教士(指明末傳教士)的傳記都是編造的”。要知道乾隆特意讓英國特使去參觀當時中國最富地區呢。馬戛爾尼在日記中說:中國“自從北方或滿洲韃靼征服以來,至少在過去150年裡,沒有改善,沒有前進,或者更確切地說反而倒退了;當我們每天都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前進時,他們實際上正在變成半野蠻人”。中國人生活“在最爲卑鄙的暴政之下,生活在恐懼之中”。中國社會關係建立在一種愚蠢的形式主義基礎上,所以人們“膽怯、骯髒並殘酷”。這些在《停滯的帝國》一書中說得很詳細。
馬戛爾尼認爲滿清是衰敗之世,沒落之世,“最終它將重新墮落到野蠻和貧困的狀態”,這個國家掌握全部權力的是帝國中最卑鄙無恥的傢伙。一位聰明的道臺對外國人說:“皇帝以下的所有官員都是壞蛋,全該殺掉,但殺了我們沒用,下一任仍會和我們一樣壞。”
自周初至清末,中國盛行家奴制。買來的奴隸稱爲奴婢,主人有隨意使喚、打罵轉賣以至轉贈之權;如無力贖身,則世代爲奴。統治者根本沒有保護國民人身權的概念,民衆因犯罪與債務淪爲奴隸者比比皆是。清朝各帝三令五申,主子對奴才可以任意毆打、贈送或出賣。奴才無處逃避,因不堪痛苦,往往飲恨自盡;僅康熙一朝,報部自盡者,每年即達2000人。
清代蓄奴養婢之風極盛。“仕宦之家,童僕成林”;“奴婢賤人,律比畜產”。“乾隆時旗人阿克當阿任淮關監督十餘年,僮僕以百計。司書籍之僕八人,裝潢補訂又另有人。湖南藩司鄭源壽在署家屬四百餘人外,養戲班兩班。道光時的閩浙總督顏伯燾罷職回鄉,隨帥兵役、擡夫、家屬、輿馬僕從三千名。光緒時之督撫司道燈官,買置田園,私蓄優人壯丁不下數百。州縣地方官多置僮僕以逞豪華,親戚往來,僕從雜沓,一署之內,幾至百人”。奴婢主要有四種:一是入關前後戰爭中所獲得俘虜;二是入關後漢人投充爲奴;三是有罪發遣爲奴;四是貧民賣身爲奴。清初,前兩種佔極大數量,後來典身賣身成爲奴婢的主要來源。
中國的奴隸制一直延續到清代,甚至一直延續到近代和當代。尤其是到市場經濟時代,奴隸制似乎有復歸的跡象。現在很多企業裡,大都盛行“依附主義”,員工依附老闆,下屬依附上級,就象古代社會的奴才依附主子一樣,員工們大氣不敢吭一聲,對老闆和主子言聽計從,唯唯諾諾,實際上這是現代版的奴隸主義。奴性已經再次成爲整個民族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