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

一、平等權

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權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爲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極少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體現了我國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二)政治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3)集會自由。集會自由是指公民爲了共同的目的,臨時集合在一定的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4)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爲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5)遊行自由。遊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進行的表達一定政治或經濟上的要求、願望的活動的自由。(6)示威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以遊行、集會、靜坐等方式表達強烈願望,以示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義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視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要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隨意私拆別人信件是違法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六、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證。它包括公民的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等。

(一)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公民個人有通過勞動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佔有財產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二)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對此,《憲法》《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和途徑,創造勞動就業的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權利的實現。

(四)休息權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爲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法律規定職工每週工作五天時間及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實現。

(五)物質幫助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社會救濟、公費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七、特定人的權利

(一)離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生活保障權

我國憲法和有關法規對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制度,作了嚴格規定,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對殘疾軍人生活的保障,對烈士家屬的撫卹,對軍人家屬的優待,對殘疾軍人的勞動就業、教育和生活,我國法律都作了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保證這些規定的貫徹執行。

(二)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重要表現。我國《憲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制定和實施了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將憲法規定的婦女權利進一步具體化,以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就業、求學、擔任國家機關各級幹部的權利和實現,禁止任何歧視和排斥婦女求職、求學的現象。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國家制定的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壞;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虐待兒童和老人構成犯罪的,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法律嚴厲懲處。國家和集體組織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三)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這對於團結和調動廣大愛國華僑、歸僑和僑眷的積極性,支持和促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改革開放,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八、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受教育的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通過其他方式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文化業務水平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包括:(1)學習的權利,即以適齡兒童和少年爲主的權利主體享有接受教育並通過學習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發展的權利。(2)義務教育的無償化。我國目前實行九年義務教育,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3)教育機會的均等。我國《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制定和實施各種法律法規,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保障學術民主,提倡不同風格、不同學派,促進科學、藝術的繁榮和發展。對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有突出貢獻的學者、專家實行重獎,發給特殊津貼。國家制定和實施了著作權法、專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發明發現者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利,推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使作爲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法治小故事

我國制定過幾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既是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綱領,又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1949年9月29日頒佈的。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佈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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