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則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爲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
“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是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衆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應該指出,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
而從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沒有。“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對象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通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就是各地區商稅徵收之間的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稅反而更少“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各省區商業水平之間存在着嚴重脫節,具體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和營業稅額與其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不相稱,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爲明顯”
而黃仁宇則舉的一個例子更說明情形的荒謬。
“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其實這個稅額本身來說很低了,所謂的高也是相對於其他地方低到幾乎等於沒有的商稅)。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很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誌中坦率的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
再從一些比較重要的稅收項目來看明代工商業稅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稅(相當於現在海關的進出口稅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貿易集團的收入比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稅低到了什麼程度。比如根據記載,崇禎時期崛起的鄭芝龍集團“凡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來往,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當時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根本無法和鄭芝龍集團競爭,無論在軍事上,還是在貿易上,都是如此。德國學者Aldreehewiltn說“他除靠那一項強暴的營業稅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機生意,而終於積攢起一筆莫大資產,他的船隻計有三千,他令其船主們巡航到暹羅、馬尼拉、馬六甲等地,就豪華以及財富而論,他凌駕在他君主之上”。當時就連鄭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員,都富可敵國,如戶官鄭泰“守金門,資以百萬計”“富至千萬”“少者百萬”。
這雖然是在崇禎時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來做一個對比。鄭芝龍集團完全是依靠海上貿易崛起的,但僅僅憑藉海上貿易的利
潤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徵收費用,就達到了“歲入以千萬計”,再對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業稅收加起來,一年也就是可憐的三百多萬兩(其中的市舶稅只有區區4萬兩)。
再比如鹽茶業:
以前唐宋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大頭,鹽茶專賣,到了明朝,政府卻獲利極少。關於關於鹽的專賣,“1550年,戶部尚書估計實際上政府僅僅徵收了兩淮產鹽總量的40%,其餘60%的食鹽則落入了販賣私鹽的商人手中。
……
正鹽根本無望截斷私鹽市場,因爲正鹽的價格毫無競爭力。到16世紀晚期,私鹽販賣在一些地區已經有固定的市場,分配給巡卒私鹽定額實際上更象是對變化了的餘鹽銀的隨意管理。
簡而言之,專賣制度,由於政府投資不足和接連的管理失誤而受到妨礙,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獲得的全部資源。儘管這些資源十分豐富,可以想象其具有無限的發展潛力,但是專賣制度無力去開發這些資源。”
宋應星《野議.鹽政論》中的記載也足夠說明問題:“萬曆盛時,(鹽商)資本在廣凌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
至於茶葉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憐。
1542年,根據官方的報告,在四川課稅的茶葉數量超過500萬斤,還不包括政府茶園生產的茶葉。然而在1578年,省級官員徵收的茶葉收入總共還不超過2萬兩。……16世紀中期,四川巡撫也承認廣泛存在私販茶葉現象。
其他省份的茶課名存實亡。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寶鈔來評估地方稅額,當16世紀折成白銀時,稅額減少到了可笑的地步:雲南17兩,浙江約爲6兩。當時的一位學者對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
浙江應該是產茶大省,而茶葉的稅收居然僅僅只有6兩,這可以當成是荒唐的笑話來看。正稅本身就低,而偷稅漏稅現象也是相當普遍。這點從崇禎時期的西方傳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國志》的有關記載中就能看出來。
“在海關……有更多的方便。沒有堆放、過磅和檢查貨物的房間,也不需從船上取出貨物,只察看一下並根據商人的簿冊,徵收一筆適當的稅。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帶着奴僕,載運五、六口箱子以及許多其他物品,他從一地赴另一地時,一般都把東西留在船上,並不打開檢查,更不付稅。這對歐洲的海關和稅務所是一個好榜樣,歐洲的窮旅客遭到兇狠野蠻的劫掠搜奪,隨身攜帶的所有東西還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稅”
從這段記載來看,所謂檢查商人的貨物不過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願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裝不是商人,那就無論帶多少貨物都不會被徵稅。
在這種裝裝樣子的檢查之下,大量偷稅漏稅的行爲恐怕是佔所有商業交易的絕大部分了。
而許多偷稅漏稅行爲甚至是政府官員故意鼓勵的結果,他們似乎覺得只要自己徵收來的那點東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
黃仁宇記述如下的怪誕事情,“何遜在1510年以後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稅課使司。一旦完成定額,他就減少對
木商抽稅。在16世紀20年代,邵經邦開始主管了沙市稅課使司,他採取了一項更爲驚人的改革,在三個月內完成定額之後,在本年度餘下時間內啓關任木商往來。1560年,楊時喬榷稅杭州,建立了一個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寫下自己的收入)進行稅收評估。這三個官員贏得了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這裡就已經根本談不上什麼稅率高還是低的問題。如果稅率很低,比如明初規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夠真正落實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而看這幾位的做法呢。一個是隻收三個月的稅,完成定額(所謂的定額自然是過去傳下來的),等於把原來很低的稅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稅率變成了1/120(其實更抵,因爲連收稅的那三個月裡,都未必認真的收)。另一位呢,乾脆就是讓商人們看着給,你高興給多少就給多少吧。或許哪個商人當是做慈善事業,就多給一點(說句老實話,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給討飯的錢恐怕都比給政府的稅多)。
他們這樣忠實的爲工商業集團謀取利益,自然是能贏得傳統歷史學家(這些人基本上也是工商業集團的利益代言人)高度讚揚。
正是因爲有這樣怪誕的情形,我們也就理解了爲什麼有如下情形的發生。
“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餘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餘兩,而其徵收折鈔銀僅爲110兩”。
徵收來的銀子還不夠收稅人員吃飯用的,也確實只能關閉了。
我們還可以和唐朝宋朝時期的情況對比一下。
“唐代大曆年間僅食鹽一項即達600萬緡,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紹興末年,鹽、茶榷貨爲2400萬貫,佔全部財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抗冶榷貨更高達3690多萬貫,佔據全部財政收入的56.5%”
“到了中唐時期,榷鹽利稅佔整個徵賦的一半以上,《舊唐書·劉晏傳》:‘大曆末,通計一歲徵賦所入,而鹽利且過半。’”
黃仁宇說“一些明朝的官員在閱讀史書時,驚奇地發現唐朝僅從兩淮地區每年就可得鹽利600萬緡銅錢”。
唐朝飲茶尚非很普及,對茶葉徵收的稅率就已經相當高,一開始是10%,到後來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後來還實行了專賣“《新唐書·食貨志》又記曰:‘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對於私商販運茶葉,採取殘酷的重罰,販運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鹽茶還有其他商稅收入總和在一起,則在國家整個財政收入中佔據的比例當是遠超過一半。
事實上,這還是常規的稅收,如果算上其他臨時徵收的則就更多了,比如“肅宗即位,遣御史鄭叔清等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這就相當於對每個商人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財產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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