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原《條例》】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爲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釋義】這一條對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是指將擬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幹部人選,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佈,廣泛聽取羣衆意見的一種幹部管理制度。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實行任職前公示制,把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從幹部推薦、考察環節延伸到任用決策階段,民主參與的範圍由部分幹部擴展到廣大羣衆,體現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充分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的有機結合,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更全面、準確地瞭解幹部,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加強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對領導幹部監督的一種有效途徑和形式。
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有以下兩點變化:第一,增加了一點要求,即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這裡強調了公示內容的真實準確性,將要求更加細化。第二,修改了時間的規定,將公示期從以前的七至十五天調整爲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