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二、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創新觀點

二、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創新觀點

中國國家治理要實施法治化,不是隻提出一個依法治國的命題和口號,而在於形成了一系列重大的、創新性的法治理論觀點。這些創新的觀點,科學地回答了建設一個什麼樣的法治國家、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理論問題。

——“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憲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是法學理論的根本性創新。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憲法是治國的總章程,是治國的根本大法,我國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說,就是“以憲法爲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憲法是一切法律的來源和依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最大的違法就是違憲,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依法治國的前提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只有通過憲法治理國家,把憲法作爲國家治理的基礎與保障,才能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依法治國的重點是,明確依憲治國在全局部署中的優先性。樹立憲法權威是國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體系完善、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基本出發點。我們要從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只有首先確立憲法權威,才能確立法治權威。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這是在執政黨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來的法治觀念,它將法律和國家、良法與善治聯繫起來,科學闡明瞭其中的內在必然關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國家要

是沒有法律、不實行法律的話,則國將不國、其亡可期。國家必須制定法律並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治理,“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當然,國家制定和運用的法律必須是良法,良法與惡法的根本區別在於:只有符合全體人民利益、以實現全體人民利益爲宗旨的法律纔是良法,反之,僅僅是爲了維護少數人或社會強勢集團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則爲惡法。就是說,良法與惡法的根本分界線正在於它們不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馬克思曾批判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爲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它成了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進行統治與壓迫的工具,這樣的法律就絕不可能是良法,而只能是惡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沒有良法就沒有善治,那就只有惡治。良法是善治的基礎,善治必須建立在良法之上。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在現代政治文明語境中,善治至少應包含這樣一些基本含義:公民權利的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公權力的良好運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從治理方式來看,現代善治理念特指民主與法治。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這集中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要求。“理國要道,在於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使命。如果人民羣衆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羣衆也不會相信司法。習近平一再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羣衆感情、損害人民羣衆權益”。公正作爲司法的生命線,也是司法的底線和防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司法權是守護國家法律的一項重要權力,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違法必究,才能懲惡揚善,救濟權利,引導人民羣衆尊重和服從司法裁判,發揮教育人民羣衆信法守法的作用,並提升全民的道德水準。司法公正反映着公權力與權利關係的合理化程度,反映着社會公正的保障水平。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 “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爲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法律保障人民權益,是法治的本質要求和根本職責,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特點和優勢所在,離開了保障人民權益,法治就會偏離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決定》在闡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時,系統地指出,要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在強調“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的同時,還必須強調“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否則,法律就將形同虛設。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通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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