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各級政協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工作方法、實踐模式和工作網絡,作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開創者和探索者,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起着示範、帶動、推進作用,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優勢。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依據憲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協章程和規定開展協商;以團結和民主爲兩大主題,在發揚民主過程中增進團結,在鞏固團結的基礎上夯實民主基礎;協商主體包括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宗教、各階層、各界別代表人士,黨派合作性和界別代表性有機結合,具有廣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在政治體制運行中與黨委、政府、人大共同構成四大系統,具有全國、省、市、縣四級組織體系;圍繞黨和國家工作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通過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和提案、視察、專題調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會發言等經常性工作,開展協商議政活動。
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提高協商實效。着力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我國的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無論是選舉民主還是協商民主,都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始終保持正確的方向、鮮明的特色和蓬勃的生機。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積極借鑑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絕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第二,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協商民主最大的特點在於中國共產黨和社會各方面民主協商、平等議事。只有在民主、和諧、寬鬆、活躍的氛圍中,協商民主才能充分發揮其獨特的優勢和作用,真正成爲反映民情、吸納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徑。堅持和完善協商民主,必須大力發揚民主作風,營造寬鬆環境,倡導務實態度,讓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講實話、說真話、道心裡話,特別是敢於提出不同意見,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三,培養廣大政協委員的公共參與意識和政治參與能力。協商民主建設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是公民參與意識不夠強烈、政治參與
能力較差,導致正當利益訴求無法得到順利表達。尤其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公共事務領域逐步擴展,導致公共事務的繁多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相應地需要公共事務管理的參與者具有較高的知識和能力。爲避免因協商民主所必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欠缺而造成廣大普通民衆被邊緣化的危險,要在廣大政協委員中進行深入持久的公民意識教育,使之樹立獨立的人格,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作爲維護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途徑。在政治生活中,學會尊重他人、包容歧異和妥協讓步,鼓勵公民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參與國家事務和各種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治理。
第四,通過人民政協多途徑的彙集和表達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進一步暢通和拓寬社會利益表達渠道,使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平臺上充分表達所聯繫界別羣衆的願望訴求、意見主張,促進利益協調和綜合,尋求社會各界利益的最大交匯點,使黨和政府的決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符合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意願和要求。通過充分反映各界別利益訴求,也爲政治協商提供紮實基礎。
第五,把握政協協商民主的重點。政協協商民主的重點是,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把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的總體佈局,進一步研究制定規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具體制度,對涉及政協履行職能的內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確界定和細化。統籌協調政協內部各種協商形式,加強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其他協商渠道之間以及相關制度的銜接配合。將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納入各級黨委的議事規則和政府工作規則,實現政協職能與黨委政府工作規則和程序的有效銜接。抓好經常性監督檢查,切實增強約束力,真正使協商民主制度成爲共同遵守的行爲準則。應認真研究關於人民政協的政策文件與憲法法律的有效銜接,明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地位。
第六,明確協商內容。主要是: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各黨派參加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七,不斷豐富協商的形式。在全體會議廣泛協商、常委會議集中協商、主席會議重點協商的基礎上,深入推進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引導參
與協商的各方理性表達訴求,負責任地提出意見建議。民主是按照預定的制度和程序,集中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對國家和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形式。堅持和完善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離不開以制度作保障。要認真貫徹“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的要求,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協商,進一步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具體要求,不斷提高政協協商民主的科學化水平。
第八,規範協商程序。應當在對我國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豐富歷史經驗和現實實踐進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在現有協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圍繞協商民主所設計的主題、內容、程序、形式等,加強協商民主的法律保障。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協商。要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列入協商計劃的重點議題應是政協閉會期間需要邀請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政協委員等協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政協黨組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基礎上擬定協商議題和協商計劃,報黨委批准後,提交政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根據黨委的統一部署,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在政協舉行的協商會議,並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協商討論;會後政協及時整理並報送所提意見建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
總之,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方面的偉大創造,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也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協商民主有利於實現最廣泛的政治參與,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納各種利益訴求,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協商民主形式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有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合作共事四種基本實現途徑。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爲中國共產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和豐碩成果,寫進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具有里程碑意義,彰顯了中共中央順應黨心、民心,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心和信心。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協商民主,對於發揮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勢,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