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紀律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爲底線
紀律是黨的生命。黨的紀律保證理想信念宗旨,體現優良傳統作風,保障路線方針政策。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於“破紀”。黨員守住了紀律,就不至於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始終貫穿着從嚴治黨、嚴明紀律的要求,爲管黨治黨確立了鮮明導向,爲修訂黨紀處分條例指明瞭方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1997年試行,經過修訂後於2003年頒佈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極爲重要的作用。隨着形勢的發展,其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突出問題是:紀法不分,半數以上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對政治紀律規定不突出、不具體,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爲缺乏必要而嚴肅的責任追究;主要違紀情形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沒有覆蓋全體黨員。修訂《條例》要解決突出問題,體現黨紀嚴於國法、突出黨紀特色,使之成爲管黨治黨的尺子、黨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尊崇黨章,細化紀律。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遵循黨章,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把黨章的權
威立起來。修訂《條例》從全面梳理黨章開始,把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細化,明確規定違反黨章就要依規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爲主的十類違紀行爲,整合規範爲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使《條例》的內容真正迴歸黨的紀律,爲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破壞政治紀律。當前,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對政治紀律認識模糊、思想麻木、意識淡漠。加強紀律建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第一位。修訂後的《條例》針對現階段違紀問題的突出表現,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對反對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行爲作出處分規定,增加拉幫結派、對抗組織等違紀條款,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和黨的集中統一。
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在全面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條件下,原《條例》最突出問題就是紀法不分,僅這一點就凸顯了修規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修訂《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紀法分開。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
不再重複規定,共去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在總則中重申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分則中規定,凡是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都應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凡是黨員幹部違法犯罪,除過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黨紀處分,從而實現黨紀與國法的銜接。
體現作風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最新成果。全面從嚴治黨,首先是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的題,成效有口皆碑,必須馳而不息、堅持鞏固深化。修訂《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方面的要求,轉化爲紀律條文,體現了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不是一陣風。針對反腐敗鬥爭中出現的新問題,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職權爲親屬謀利等違紀條款。突出羣衆紀律,新增了侵害羣衆利益、漠視羣衆訴求等違紀條款,對破壞黨同人民羣衆血肉聯繫的行爲作出處分規定,用紀律保障黨的宗旨。
修訂後的《條例》適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體現了對依規治黨規律認識的深化,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條例》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堅持底線思維,敬畏紀律,守住底線,防微杜漸,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