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派駐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加強派駐機構建設、提升派駐監督效能的一項重要舉措。
第一,實行統一名稱。1993年黨中央作出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決定,要求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貫徹了這一要求,提出要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今後,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統一派出,統一稱派駐紀檢組,監察部不再設派駐機構。
第二,加強統一管理。從實踐經驗看,加強派駐機構建設、提升派駐監督效能,必須加強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及後勤保障。《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提出四個方面的主要舉措。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中央紀委安排派駐機構負責人蔘加有關重要工作、會議和活動,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處置、查辦案件等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
二是加強履職監督。完善派駐機構向中央紀委報告工作等制度,加強對派駐機構及其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考覈,強化對派駐機構及其負責人失職瀆職行爲的責任追究。對黨風廉政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匿情不報、不處理就是瀆職。這次《意見》在強化派駐機構監督職責的同時,也本着權責一致原則,就加強對派駐機構的履職監督作出了規定。中央紀委將完善有關請示報告、述職述廉等制度,加強對派駐機構幹部紀律、作風和廉政情況等各種問題的監督,並以強化監督爲核心,以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爲重點,建立健全考覈評價體系,對派駐機構
及其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督促檢查。派駐機構如果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是駐在部門出現系統性、塌方式腐敗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三是加強幹部管理。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提名並進行考察。要完善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平臺,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統一領導和工作指導,增強派駐機構和派駐幹部的“歸屬感”;完善和落實上級紀委常委聯繫派駐機構制度,實行分管常委與所聯繫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定期約談、分管常委定期走訪派駐機構,及時瞭解派駐機構工作情況,認真解決派駐機構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是加強後勤保障。派駐機構的辦公條件、後勤保障繼續由駐在部門負責,但與以往不同的是,《意見》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這是防止發生利益羈絆、增強派駐監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設計。
第三,理順派駐機構工作關係。理順工作關係,形成各有關方面分工明確、協調順暢的工作機制,是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意見》對派駐機構與中央紀委、駐在部門、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工作關係分別作出了規定。比如,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係問題。過去曾經強調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派駐機構予以協助、配合。這次改革,明確派駐機構和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不再承擔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派駐機構監督執紀問責的重點對象是駐在部門領導
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派駐機構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覈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省級垂管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爲此,《意見》明確規定,駐在部門相關機構承擔本部門教育、制度、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本部門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想使派駐機構從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監督執紀問責,切實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避免出現“派”的無力和“駐”的制約;同時,也是要督促駐在部門強化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的力量,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爲貫徹落實《意見》,中央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負責加強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中央紀委要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加強對派駐機構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三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派駐機構建設,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自覺接受派駐機構監督;四是中央紀委派駐機構要堅守責任擔當,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又要接受監督,確保加強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取得實效;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要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加強紀委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六是要適應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新要求,結合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做好有關黨內法規和《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