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薩非王朝的權力結構

薩非王朝自1501年伊斯瑪儀稱“沙”開啓,面對教權和紅帽軍部落貴族軍權勢力,伊斯瑪儀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王權。

在對待教權的問題上,設立管理教士階層的機構薩德爾;

在應對紅帽軍軍事貴族的問題上,伊斯瑪儀廢除舊有的紅帽軍服飾。

這些看似都是表面的措施,但促使教士階層納入到王朝管理之下。

妥協的條件是教士階層進入慈善機構瓦剋夫,能夠獲得慈善捐款;徵收宗教稅的權力;把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列爲國教。

廢除舊有的顯眼的紅帽軍服飾,分封紅帽軍軍事貴族領地,化解部落軍事貴族對王權的挑戰。

薩非王朝時期,波斯社會還是處於一種部落分封的狀態。

在這樣的分封制度下,王權和部落軍事貴族都擁有徵稅和合法暴力權。

這就導致部落軍事貴族有向王權挑戰的資本,及部落不服從王權的管理的可能。

這種針對誰說了算,及由誰說了算帶來的背後利益劃分的權力鬥爭,在伊斯瑪儀在位期間尚且能夠維持一種平衡。

但是當伊斯瑪儀死後,其10歲的兒子塔赫馬斯普即位後,擁有軍權的紅帽軍軍事貴族便充當起攝政的角色來。

當我們在觀看宮廷劇的時候,經常看到各種權鬥。

不禁要問爲啥要權鬥呢?

不能夠好好相處嗎?

都已經是位高權重的人物了,難道還缺吃穿嗎?

在分封部落社會或者是君主專制社會,位於權力中心的人物,他們進行的是零和遊戲。

這場遊戲在王權、教權、軍事貴族等勢力之間進行。

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下,獲得財富的方式是以獲得權力爲基礎的,沒有權力基礎的財富都是不穩固的。

在波斯這樣一個遊牧爲主的分封部落社會,土地或者是地盤就是財富的來源,誰可以掌控土地誰就可以掌控財富。

而這一基礎必須是以武力基礎的實力,能夠保證自己的地盤不被其他部落或者是勢力所佔有;

同時擁有分封王朝社會中權力的部落軍事貴族,可以以王朝權力來使自己控制的土地或是地盤繼續擴大。

沒有完全財政權和合法暴力權的王權,在誰說了算的問題上,也是不斷地削弱部落軍事貴族帶來的影響。

薩非王朝,大部分部落是擁有自己的武裝以保衛自己的部落。

而紅帽軍則以王朝的堅定支持者,有進入王朝權力中心的優勢。

在伊斯瑪儀死後,紅帽軍部落貴族以幼主年幼而攝政,塔赫馬斯普在十年的時間中是沒有決策權的。

在波斯,王權、教權、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是最重要的三股勢力。

當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攝政擁有實際權力的時候,擁有正統的王權和擁有思想合法性的教權,就有聯合的基礎來抗衡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

這幾種權力按照等級順序應該是王權最大、教權其次、部落軍事貴族最後。

當部落軍事貴族排到最大時,王權和教權就排到了最後。

擁有正統性的王權和授予王權合法性的教權,經過一系列知道和不知道的手段,在1533年處死了剩餘的掌權紅帽軍部落貴族首領侯賽因。

解決了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的攝政問題,塔赫馬斯普開始親政。

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攝政首領被處死,紅帽軍部落和部落軍事力量還存在,其它非紅帽軍部落同樣擁有部落武裝。

這種情況,促使塔赫馬斯普建立一支強大的軍隊,裝備了大量的滑膛槍和大炮。

塔赫馬斯普在同奧斯曼和烏茲別克人的戰爭中,雖然取得了彼此的平衡,但是並沒有獲勝,隨後向高加索方向擴展勢力範圍。

這樣爲古爾曼制度提供了建立穩定的支持勢力來源,這些地區沒有波斯國內的部落勢力和宗教的影響。

在王權、教權、部落軍事貴族之間,王權除了擁有自己的有限軍隊外,又增加了一股小勢力即太監和侍從(古爾曼)。

塔赫馬斯普對外方面,同奧斯曼和烏茲別克人之間穩定了波斯的疆域;

對內解決了紅帽軍軍事貴族攝政的問題,爲後任者提供了一個比較有利的內外環境。

塔赫馬斯普去世後,出現了十年左右的繼承人混亂,最終阿巴斯結束了這一段時間的混亂。

在塔赫馬斯普建立古爾曼制度的基礎上,阿巴斯擴充了自己的軍隊力量。

建立了一支古爾曼組成的禁衛軍和騎兵隊,裝備最先進的滑膛槍; 常備軍隊配備了滑膛槍和大炮。

阿巴斯加強自己的軍事實力,是爲了應對來自部落勢力的武力威脅,尤其是紅帽軍部落軍事貴族。

在部落社會,無論是氏族部落、還是分封部落,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歸屬部落,對部落的忠誠要大於對君主的忠誠,更大於對國家的忠誠。

阿巴斯以古爾曼制度來擴展自己的軍事實力,就是以非波斯及非什葉派地區的士兵來建立對自己的忠誠。

這種制度在奧斯曼土耳其存在,奧斯曼土耳其在控制的歐洲地區,掠奪小孩培養成爲奴隸以建立起忠於蘇丹的軍隊。

埃及的馬穆魯克王朝,也建立過這樣的制度。

埃及僱傭中亞突厥人建立起了馬穆魯克騎兵,也正是這支由突厥人組成的騎兵打敗了蒙古人。

完成了軍隊的建立和武器的裝備之後,阿巴斯開始收歸徵稅權,也就是王權特有的財政權。

薩非王朝建立後,對於有功勞的紅帽軍部落採取分封的措施,給予部落封地的徵稅和管理和合法暴力權。

在這所有權力中,以徵稅權爲基礎,而以合法暴力權爲保障。

現在阿巴斯拿掉的是分封部落的徵稅權,也就是拿掉了分封部落的經濟來源。

同時,阿巴斯把分封給紅帽軍的部落封地收歸國王所有,這種薩非王朝建立之初的采邑制度就結束了。

阿巴斯讓波斯在分封部落向君主專制社會轉變過程中,做了一次嘗試,這次嘗試是以王權收回財政權爲標誌。

但王權必須擁有全國的行政管理權、財政權、和唯一合法的暴力權。

雖然沒有完成,但這也促使阿巴斯時期的波斯處於一個比較繁榮的時期。

在阿巴斯去世後,繼任者薩非和阿巴斯二世,繼續鞏固了阿巴斯時期建立起來的成果。

並沒有真正的完成君主專制,並沒有一套理論來讓君主專制這一制度卻立起來。

波斯還是處於一個部落社會,部落勢力雖受到打壓,但部落依然存在。

在這一個時期,教士階層獲得了極大的發展,由慈善捐款和徵收宗教稅爲經濟基礎,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宗教網絡。

這種控制是分封制下王權所不能夠企及的,這本應該是由王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完成的。

宗教網絡延伸到波斯的每一個地區,王權沒有成功,教權卻成功了。

在王權與部落軍事貴族的爭鬥中,教權是獲益最大的一方。

儘管王權在表面上獲得了控制,但是這種沒有制度性保障的控制,是以君主能力來保障的。

強勢君主控制就強、弱勢君主控制就弱。

這種沒有制度性保障的控制,在薩非王朝後期的繼承人身上顯現出來了。

薩非王朝前四任都是在同部落軍事貴族鬥爭,在這期間部落軍事貴族變得弱勢。

薩非王朝後續的繼承人,面臨的問題不是部落軍事貴族的挑戰,而是來自教權的攝政。

教士們也不是清心寡慾一心向佛,有機會也想過一把說了算的癮。

在波斯分封社會形態中,王權是暴力合法性來維持正統性,而教權是以授予王權思想合法性的輔助。

這種思想合法性,就是以宗教的名義確認王權的獲得者是隱遁十二伊瑪目的人間代理人,即王權獲得者擁有“天命”,以此獲得王權的支持。

但在薩非王朝後期,王權和部落軍事貴族互相鬥爭,沒有強勢人物整合力量,這就給教權以機會,即教士攝政。

薩非王朝後期的蘇爾坦·侯賽因,完全被教士控制,徹底執行教士階層的意志。

在教士階層的授意下,蘇爾坦·侯賽因打擊同波斯教士階層不同的教派,以此維護現有教士階層的唯一性。

在此期間,教士階層對教義的理論創新達到了一個新高度。

那就是波斯最高階教士,是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隱遁的第十二位伊瑪目,在人間的代理人。

而國王,只是十二伊瑪目支派隱遁的第十二位伊瑪目,在人間高階教士代理人的行政代理人。

這一教義的改變,徹底的改變了王權和教權的關係。

最初,王權需要教權來確認其統治的合法性,而教權依靠王權來獲得發展;

變更爲教權中最高階教士是隱遁的第十二伊瑪目的代理人,而王權只不是這位最高階教士的在人間的行政代理人。

這樣的教義創新,使得這個時期阿赫巴爾派地位極度上升。但在後續的桑德王朝和阿夫沙爾王朝,這個教派被敵視。

如果要進行一種世界範圍比較的話,中東地區在部落社會的發展中,王權是始終大於教權的。

這說明的問題是在部落社會的相當一段時期,波斯要比歐洲和印度地區社會形態發展要超前一點。

在歐洲和印度,教權就是神的人間代理人,而王權就是神人間代理人的行政代理人。

由此,在印度發展出了種姓制度,在歐洲相當長一段時間教皇都擁有超越各部落酋長國王的地位,也發展出了等級制。

而世界的東方,宗教的問題在很早的時期就化解了,不存在宗教的因素授予天命的問題。

在社會形態上,東方比西方國家早1800年就建立起非人格化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也可以說無論是中東、還是歐洲,在從部落社會向分封社會、再到君主專制社會的轉變過程中,都受到了東方的影響。

絲綢之路可不僅僅是隻售賣絲綢,也有制度及、知識及技術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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