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朝的官制複雜到令人髮指,趙昺都不得不佩服老祖宗們的才華橫溢,以致本朝的官家子弟從小通過一種類似現代‘大富翁’的遊戲,來學習官階品級知識,弄清其中錯中複雜的關係。水印廣告測試 水印廣告測試而他也發現現代拍的電視劇中的導演也都是稀裡糊塗,根本就弄不清其中關係,張冠李戴都是輕的,胡說八道纔是正解。
在趙昺的理解中,大宋朝官制的變化應該以神宗的元豐改製爲分界線,這樣才能更好的弄清楚官僚系統的相互關係,監察系統亦然。臺諫是宋朝的監察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官邪,肅正綱紀,監督朝政的運轉,還要關注朝廷中的輿論,蒐集百官的意見和建議。
但實際上這是兩個系統。。什麼是臺諫呢?臺諫是臺官與諫官之合稱。御史臺系統的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與監察御史通稱爲臺官,諫院系統的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等通稱諫官,這兩個系統的職能有一部分是重合的,所以合稱爲“臺諫”。
宋朝的臺諫官級別不高,但地位非常重要,是天子的“耳目之臣”,朝廷的“清望所在”,不是什麼人隨便就能做的。不能找混年頭熬資歷的,也不能找沒有科舉功名的,唯“登進士第及器業有文學者可膺是選”。器識、文學俱佳,進士及第,清望所在,剛正不阿。
但元豐改制前,臺諫官員多是寄祿官,不是實職。而寄祿官就是一個工資待遇的指標,相當於官員的品階,也類似現在的享受某某級待遇。直到元豐改制之後,這兩個官纔開始切實履行臺諫官的職責。而諫官多出外任職,用以消餌藩鎮的權力。
宋朝的中央監察機構爲御史臺,御史臺的最高長官爲御史中丞,定員一人。按照宋制來看,御史中丞在百官之中排在第四位,很是位高權重,且可以參政議政。臺院、殿院和察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下設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輔助御史中垂處理御史臺事務。
殿院則下設殿中侍御史二人。開始同爲寄祿官,真正任職者不多。元豐改制後方才正官名。並規定殿中侍御史職責爲“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並參加朝會、朔望、六參以彈其失儀者,相當於現代的風紀糾察員;察院下設監察御史,與殿中侍御史同,初爲寄祿官,真正任職者不多,元豐改制後方才正官名。
御史臺的職責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不只是監察官員是否貪污受賄,更是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員,只要違反了朝廷的規矩法度,都可以彈劾。宋朝爲了加強監察,還沿用了唐朝的”風聞制度”,即使是沒有明確的證據,御史和諫官只要是道聽途說或者蛛絲馬跡就可以彈劾官員。
但中央上的監察體系,有一個致命缺陷,那便是御史權力太大,就以“風聞制度”來說,很多心術不正的人就利用這種監察權,來打壓甚至陷害與自己不對頭的大臣。而到了北宋中後期,像御史利用監察權,經常打壓政敵的情況,反倒是屢見不鮮,失去了最初的監察本心,反倒成了心術不正之人打壓政敵的一個工具。
相對於宋廷臺諫機構對中央官員監察的鬆懈和成爲黨爭的工具,大宋皇帝們對地方確是很嚴格的,他們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宋統一後,地方政權實行路、州、縣三級制,通過路和通判監察地方,不僅設置了監察機構,而且還設置了專職監察人員。爲了保證地方監察官吏更能始終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與地方勢力勾結危及朝廷,宋朝還特別規定了監司出巡和失察受罰制度。
開國後爲了穩定局勢,宋太祖安排了一些原割據政權的舊官吏任知州,但不放心,同時又在每州增設通判一職,與知州同領州事,看似爲副長官,但其本質上更多屬於是監察官,因爲通判的一個重要職責就在於對知州還有其他大小官員進行監察的,以避免知州等官員腐敗。
在這個時期,通判的權力更大,本就是專門負責對知州的監察,因此經常與知州爭權奪利,甚至常曰“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認爲高於州長官,經常越權行事。很明顯如果通判一家獨大的話,那麼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監察知州等大小官員的初心了。
於是在開寶七年,明確規定通判爲州的副長官,將其權力收縮,以其達到與知州互相平衡牽制的意思。當然說道這裡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權力縮水,可以與知州達成平衡,但如果雙方同流合污狼狽爲奸呢?這時候上一級的監察制度的優勢就出來了,那就是州郡之上還有路分大員,分別是: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
這四大監司可謂是各司其職,都是平級,同掌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權,互不統屬,卻又彼此監察,各自對皇帝負責。平時互相監督對方不說,對於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監督之權,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對知州和通判進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綜合考察,然後上報於朝廷。
朝廷就以這些考察來決定知州和通判的升遷和降職問題。而且宋朝的官員調任很是頻繁,一般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個月就要換人,在這種短暫時間內,官員想要形成自己的關係網,基本上很難的,而且即使形成,沒過多久就被調走了,也沒什麼用的。
此外宋朝對握有兵權者總持有疑心,所以在河北、河東、陝西、川陝等地陸續設置了權力極大的監察官走馬承受公事,走馬每年要向朝廷彙報情況,承受指示,權力大,監察面廣,實際上是皇帝親自派出的按察地方的官吏,其權力與監司均敵。
由此可見宋朝在地方上的監察體系還是完善,不論是地方還是中央,可謂是處心積慮。可謂是一環扣一環,是面面俱到,而且沒有造成一家獨大的情況,使雙方可以正常的互相監察互相牽制,自然避免了官員大規模反腐的情況……
這一段時間,趙昺與王應麟和謝枋得兩人先後幾次長談,得以對大宋的官制演變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得失進行了討論,應該說受益頗多。
正所謂以史爲鑑,通過兩宋官制的發展來看,趙昺得到的這份二百年政治遺產而言,其制度設計固然確保了君主集權,根絕了分裂割據,但時時處處“事爲之防,曲爲之制”;在軍事上,各自爲政、缺乏協調、難以統籌等弊病如影相隨,嚴重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在行政上,政出多門、官員冗濫、效率低下等現象也司空見慣。於是,強敵壓境、時局紛擾之時,缺少活力、短於應對也就在所難免。
從監察制度來看,避免地方一家獨大,使其互相監督的情況很是不錯。但中央上御史權力太大,監察權反而慢慢成爲打壓陷害大臣的工具,失去了其最初的本心,由此可見再好的制度,也是需要不斷完善的,畢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遇上心術不正之人,利用制度漏洞來陷害他人,那便得不償失了。
而弄清了兩宋制度也是趙昺對下一步改制工作的切入口,這對他確保和維護國家的統一,政令的暢通及吏治的整頓是有益的。結合兩世的經驗,也告訴他制度的制訂在執行過程中,自然隨着利益關係而異化,制度設計的目的與效果往往會出現反向的運行,故制訂法律和制度固然重要,但如何執行則更加重要,還必須隨着形勢的變化,不斷修訂制度。
同時也讓趙昺明白,除了制度根本還是人的問題,不僅在歷史上,在現實生活中這方面的教訓也實在太多了。如今立法不謂不多,效果如何,執行狀況如何是一個大問題,不要以爲立法就萬事大吉了,實際執行的情況因人、因時、因地而相差甚遠。
因爲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有一些人心目中,制度是掛在牆上給人看的,辦事自有潛規則。而在人的價值觀念發生異變以後,其對待制度的態度,不是如何遵循完善制度的設計,而是如何鑽制度的空子,即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那麼可以說,任何制度都有它的變異,形式與實質可以反向而行,走形式往往會變成掩蓋違反制度的貪瀆行爲。而明白是一回事兒,如何改變現狀又是另一回事,但是趙昺知道做比之什麼也不做要好。而要對整個國家的官僚行政系統動手術,也要承擔極大的風險,但他已經做好承受失敗的準備,但更多的是必勝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