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爲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覈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