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案子?
說到這個案子,得先提下那個丟槍案。
爲什麼提丟槍案?
因爲槍套上的指紋。
指紋怎麼啦?
那指紋,只有遊爺自己的, 沒有其他人的。
那你說,作爲即使沒有任何經驗的你,只要看過相關小說,那種老公安破案等等,是不是得首先產生一個懷疑?
首先,可能是監守自盜,賊喊捉賊?
其次,比如特務,或者反偵察經驗的人。
或者還有第三點,就是本來把搶交給了誰,誰拿走了,對吧?
但是基於遊爺的情況,他怎麼可能自己拿出搶交給誰呢?那是不是有人戴上了手套,拿走了搶,所以沒有留下指紋?
那麼就經驗來看,誰的嫌疑最大?
是不是他老婆不太可能,一個那麼小的孩子不太可能,一個襁褓裡的嬰兒更加不可能。
是不是隻剩下保姆,或者保姆和她丈夫兩個人了呢?
對吧?
加上保姆夫妻有經濟矛盾,所以是不是疑點更加加重?
誰會想到那麼小的小孩子做出來的?
事實還就是,那個小孩子,可能曾經聽到老爸講抓壞人,或者小孩子,那個時候,都玩官兵抓強盜,或者警察叔叔抓壞人,對吧?
案件是發生在快天亮的時候。
或者是槍套扣沒有扣死,就是遊爺着急穿衣服褲子,然後槍套皮帶上身,沒太注意,搶掉在了地上,牀上。
或者是小孩子本來打算跟老爸來一個互動,但是老爸正睡的香,就沒打擾。但是看到了老爸的褲子,以及沒有解下來的槍套皮帶。然後出於好奇,想摸一下搶。
但是突然想到了老爸的白手套,就戴上了,拔出來了搶、
最後,他,因爲聽到了老媽的聲音,別的聲音,下了一跳,就沒有把搶放回去,而是藏了起來。
然後老爸急匆匆上班去了。
他,也忘記了這件事?
而,你想,警察,公安,怎麼可能會問這麼小的小孩子,你拿了你爸的槍嗎?
畢竟太小了,也不可能做出這樣的事情來,對吧?
所以案件陷入僵局,石沉大海,成了一個死局。
接着來說這個案子,這個案子,就跟後來,爲什麼谷黔省爲什麼非要請林貴生去一樣。因爲已經請了好多專家,那思路都差不多。那丁未?就他辦的丁四案件的水平,一看,就沒戲。就是去了,也是一個路子,查線索,查指紋,問有沒有目擊證人,走訪羣衆等等吧。
這些都是公安警察最基本的功夫,這還需要別的警察幫忙嗎,對吧?
正是因爲聽說了林貴生的很多事情,第一當然是拿下丁四,乾的漂亮。第二,就是曾經破獲的案子手法,很相似。
這個案子,很簡單。
丟東西了,家裡進賊了,東西【值錢的東西】全沒了。
是不是報案,警察,公安,技偵【其實嚴格來說法醫,不是死了人,有了命案纔出現場的。有一些案子,法醫,就是技偵:提取指紋,蒐集毛髮,拓印腳印,紙團,菸頭,菸蒂,水杯酒杯器皿上的脣印,灰燼等等都是技偵的活。】都得來勘查現場,對吧?
還要根據,現在來說,叫涉案金額。以前叫案值來分等級,標準,化爲特級,一級,二級,普通,等等。
報案人丟失的是古畫,古董瓷瓶等等吧,就算是當時來說,價值不菲。
但是,這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個報案人報案之後,又出來新的報案人。
而戲劇性一幕出現了。
原報案人說自己是這家的主人,而新報案人才是真正的主人【有戶口本,房產證明等等】、
房子裡確實丟了東西。
但是原報案人,第一,那個時候,才清楚過來,這不是他的房子。第二,他竟然有這裡的鑰匙。據他自己說這裡有阿姨【保潔,僱傭的 人】。可是這一家有事出去旅遊,或者別的什麼。傭人都放假了。家裡沒人。
而房屋是託遠方親戚,或者熟人,朋友照看的。當時還沒有房屋中介這個說法。因爲幾乎沒有什麼人流動到別的城市,地方常住,租房子住、
原報案人的身份很快就清查了,還不是什麼壞人。竟然是一個很名氣的書畫家,賞評家,鑑定家之類。巧合的事情是真正的主人和他是同行。
不過兩人從來就沒有見過。
而且原報案人所居住的城市,離開這裡至少幾百公里以外呢。
他自己都稀裡糊塗,怎麼跑到了這裡來了?
他一直以爲自己是呆在自己的那個城市裡呢。
而且這還不算完。
你知道發生了什麼嗎?
就是丟失的那些東西,竟然在原報案人的家裡好好地放着。
那說到這裡,肯定會有很多人想到,這就是第一個報案人其實是被第二個報案人發現了抓住了,所以故意捏造了丟東西的假案子。或者企圖矇混過關,對吧?也可以理解爲裝瘋賣傻,假裝失憶,對吧?
這個案子,也不是林貴生上的。
至於是誰,就不重要了。
然後,你能想象,就是通常的那種,手段,怎麼都得讓第一個報案人開口。
要不然,總不可能是第二個報案人自己把東西偷偷放進第一個報案人家裡吧?
那就會有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報案人,怎麼跑到幾百公里以外?他的鑰匙哪來的?
第二個問題,他說的那些人去哪裡了?
第三個問題,他,自己不清楚自己在幹什麼嗎?連不在原來的城市,都不知道?
第四個問題,總不會是兩個人,或者其中一個人,耍公安,警察玩,對吧?
當然不可能。
誰也不可能拿公安,警察開玩笑。
誰也不敢。
當時的情況,不像現在,報假案,拘留。當時,可是有可能關押好幾年【勞改】的。
所以,多數人傾向於第一個人夥同他人盜竊了第二個人的東西。由於沒來得及撤離,或者第二個人突然返回了,所以這個情況下,他先報警,聲稱丟東西了。
或者是第二個人還沒到家,第一個人離開了,但是先報案。那樣以爲可以逃脫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