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後,應當如何處理?
《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覈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