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曰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爲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爲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委賓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zf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爲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曰本,作爲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